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环鹿罚[2022]11号


温州浙南汽车设备回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45059613E

经营地址:温州市鹿城区渔藤路17号

临时贮存场所:温州鹿城区渔渡村空地56路公交终点站边


我局于2022年2月24日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以下事实:

你公司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项目,2021年3月在温州市鹿城区渔渡村空地56路公交终点站边租赁空地作为临时贮存场所,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于同年7月投入使用,2022年2月24日现场堆放有报废的货车12辆、公交汽车7辆、轿车20辆、油罐车3辆、工程车5辆等。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一、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信息;

二、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委托被委托人协助我局进行环境执法调查;

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勘察平面图各1份,证明你公司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项目已建成投用,厂区外的临时贮存场所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径直堆放报废的货车12辆、公交汽车7辆、轿车20辆、油罐车3辆、工程车5辆等;

四、场地租赁协议2份,证明你公司租赁位于温州市渔渡村56路公交终点站边的空地作为报废机动车临时贮存场所,租期为2021年3月25日至2022年3月24日;

五、现场照片16张,证明你公司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项目的生产规模,以及临时贮存场所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径直堆放报废机动车;

六、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项目的生产工序,拆解过程中会产生工业固体废物,以及临时贮存场所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设施;

七、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信息和执法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拆解、利用、处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弃机动车船等,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19)第4.2.4款“企业场地应具备拆解场地、贮存场地和办公场地。其中,拆解场地和贮存场地(包括临时贮存)的地面应硬化并防渗漏,满足GB50037的防油渗地面要求。”以及《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348-2007)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2022年3月22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温环鹿罚告字[2022]11号),并告知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和期限。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没有要求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十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和《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改正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贮存工业固废行为,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元)

你公司必须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自行改正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贮存工业固废行为。如你公司未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仍处于继续或者连续状态的,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认定为新的环境违法行为。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的代理银行和账号(转账的凭通知书去代理银行柜面转账或网银转账,转账时需备注通知书缴款单号,或转账后及时去代理银行柜面补录信息。缴款成功后可登录支付宝或浙江政务服务网自行下载打印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由代收银行直接收缴。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各代理银行柜面支付账户信息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3月31日                          

附件

各代理银行柜面支付账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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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3215029049033761-000000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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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101010400004910000000888

柜面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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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鹿城支行

温州市鹿城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330016287100590666660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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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银行汇海支行

温州市鹿城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740000120109016563-0888

柜面支付

个人及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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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谢池支行

温州市鹿城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69550181910000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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