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1011/2022-01452
组配分类 公告公示 发布机构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生成日期 2022-04-0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温州市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理履行催告书


温鹿人社监催字〔2022〕4号

被催告人:韦贞兵(系原温州市鹿城区洪殿博捷广告设计工作室经营者)

地址(住所):贵州省安龙县笃山镇拉坡村拉坡组38号

因被催告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于2021年7月5日依法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温鹿人社监理字〔2021〕1号),经公告送达,于2021年9月3日送达完成,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催告人在规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催告被催告人立即履行如下法定义务:(一)支付陈琳琳被拖欠工资,共计人民币6210元;(二)加付陈琳琳被拖欠工资50%的赔偿金,共计人民币3105元。被催告人应当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于十日内履行完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在收到催告书后被催告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要陈述、申辩的,请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机关提出(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广化桥路龙瑞大厦A幢506室,电话:56677581)。催告书送达十日后,被催告人仍未履行行政处罚的,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将申请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无法以直接、留置、邮寄等方式送达《温州市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温鹿人社监催字〔2022〕4号),现我局依法公告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此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温州市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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