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1011/2022-43047
组配分类 公告公示 发布机构 区人力社保局
生成日期 2022-05-3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温州市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履行催告书


温鹿人社监催字〔2022〕7号


被行政处罚人:温州市迷人风野鞋业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丰门街道鞋都二期14号地块4幢3楼

法定代表人:余淑端                 

因被行政处罚人违反《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于2021年9月23日依法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温鹿人社监罚字〔2021〕39号),并于2021年9月28日通过直接送达方式送达,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被行政处罚人在规定期限内即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催告被行政处罚人立即履行如下法定义务:除履行本机关对被行政处罚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10000元,从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温鹿人社监罚字〔2021〕39号)第十六日起至被行政处罚人履行之日止,按日加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被行政处罚人应当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于十日内缴纳罚款。缴纳罚款方式:(1)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支付子网站(pay.zjzwfw.gov.cn)输入缴款单号,办理缴款。(2)可以在手机上(除微信外,其他如QQ、支付宝、IE浏览器等扫一扫功能)扫描缴款单中二维码办理缴款。(3)下载浙江政务服务网app,点击热点应用--公共支付--按缴款单号查询--输入缴款单号,办理缴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在收到催告书后被行政处罚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要陈述、申辩的,请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机关提出(地址: 温州市鹿城区广化桥路龙瑞大厦A幢5楼504室 ,联系人:娄康福 ,电话:88129189 )。催告书送达十日后,被行政处罚人仍未履行行政处罚的,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将申请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无法以直接、留置、邮寄等方式送达《温州市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温鹿人社监催字〔2022〕7号),现我局依法公告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此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温州市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5月31日




【返回顶部】【打印本稿】【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