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1048/2022-43521
组配分类 公告公示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
生成日期 2022-06-2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温鹿市监五企处告字〔2022〕1号)


本局于2022年6月24日对当事人温州炫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72家企业连续两年未年报一案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温鹿市监五企处字〔2022〕1号)。

因当事人在其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查无下落,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本局现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温鹿市监五企处字〔2022〕1号)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1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温鹿市监五企处字〔2022〕1号)

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24日

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鹿市监五企处字〔2022〕1号

当事人:温州炫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72家企业(名单附后)

经查,当事人温州炫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72家企业均属经本局核准登记,成立于2019年12月31 日之前,其中68家为公司制企业,4家为个人独资企业,通过对当事人所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实地调查和通过当事人登记时预留的电话进行联系核实,证实上述68家公司制企业和4家个人独资企业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此外,经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鹿城区税务局查询,上述当事人自2020年1月至2021年12月已连续两年未向税务部门纳税申报。

2022年2月9日,我局在鹿城区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发布《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公告》,要求当事人补报年度报告或者办理注销、变更等手续,公告期满上述当事人均未补报年度报告,也未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住所或者注销登记,本局也未收到当事人停业未经营的正当理由。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本局企业机读登记信息,证明当事人系本局核准登记成立于2019年12月31日前的企业,期间未办理住所变更或注销登记的事实;

2、《2022年2月9日浙江省企业信用综合监管警示系统未年报名单查询情况》,证明当事人未报送2019、2020年度报告的事实;

3、现场笔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在登记的住所(营业场所)查无下落。通过登记时预留的电话,68家公司制企业和4家个人独资企业中59家企业无法取得联系,13家公司制和个人独资企业取得联系后,得到确认已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4、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鹿城区税务局出具的2020、2021年度连续两年未年报企业涉税信息函件,证明当事人已连续两年未向税务部门进行纳税申报的事实;

5、2022年2月9日,我局在鹿城区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发布的《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公告》,证明本局在立案前已进行催告提示的事实。

当事人温州炫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72家企业连续两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并公示其年度报告,在案发时没有在登记住所(营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并且部分企业的相关人员无法取得联系;或者通过电话联系相关人员确认其企业已停业未经营。这种状态显现出当事人可能已经自行停业或者住所(经营场所)和人员发生变更;或者案发时没有在登记住所(营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结合当事人停业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连续超两年的事实,说明地址和人员发生重大变更的可能性排除,进而证明当事人的经营状态已经处于自行停业的状态。

上述68家公司制企业,其行为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登记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所规定的情形。4家个人独资企业,其行为已符合《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的,吊销营业执照”所规定的情形。

因在当事人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查无下落,本局于2022年6月7日在鹿城区政府信息公开网公告送达拟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温鹿市监五企听字〔2022〕1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辨或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和《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的规定,我局决定吊销当事人温州炫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72家企业营业执照。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于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或异地交叉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浙江省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24日


温州炫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72家企业名单附后




温州炫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72家企业名单五马.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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