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1048/2022-43179
组配分类 公告公示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
生成日期 2022-06-0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职权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决定公告 (温鹿市监大个销告【2022】2号)


温州市鹿城区大南金洁茹美甲店等18户个体工商户(详细名单附后):

经查,你因连续不申报年度报告长达两年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经催办拒不办理补报年度报告或注销登记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二条和《浙江省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程序暂行规定》第四条的规定,现决定注销你已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未缴回的营业执照正、副本作废。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可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于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或异地交叉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当事人在其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查无下落,根据《浙江省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程序暂行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本局现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7日

附:温州市鹿城区大南金洁茹美甲店等18户个体工商户名单




大南所06依职权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决定公告附件220607.docx



【返回顶部】【打印本稿】【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