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观点获法院支持!鹿城胜诉一起价格欺诈查处案件


近日,针对鹿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办的一起价格欺诈案件,瑞安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支持该局的处罚决定,当事人未再提出上诉。至此,该起历时一年多,历经复议、行政诉讼的案件终于尘埃落定。该案件的办理结合法院判决书梳理用法观点,对价格违法案件的实务具有指导意义。

2021年5月初,区市场监管局收到线索称某平台上有商家存在虚构原价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立即对该线索进行核查。通过对当事人的询问和证据提取,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开展的2021年4月28日至2021年5月8日期间的促销活动“xx实弹射击馆 原价248元 开业酬宾价168元 包含:10发子弹、靶位费、枪械培训费、教练指导费、枪支使用费”与实际情况不符,在该促销活动开展的前七日内,该店线下无交易记录,线上交易成交的最低交易价格为148元,存在价格欺诈行为。截至2021年5月11日案发时,此次促销活动中当事人共销售广告套餐52份,销售金额为8736元。该局决定对当事人处5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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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不服该局所作行政处罚决定,于2021年10月11日向鹿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称促销活动前七日线下确实发生过一笔248元的交易,不存在虚构原价的违法行为,并提出违法所得计算方式应为活动促销价168元减去活动前七日最低成交148元,即每个套餐违法所得为20元,共售出52个,违法所得为1040元。对此,区市场监管局深入调查,陈列证据,依法答复。根据两次询问笔录及收集的证据,表明当事人未提供过所述的248元的交易记录,其委托代理人也陈述未有线下交易记录;且当事人提出的关于本案违法所得的数额计算方法,在《价格违法多收价款计算办法》中并无规定。故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本规定中以违法所得计算罚款数额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时,按照没有违法所得的规定处罚”之规定,对当事人的价格违法行为按无违法所得情形论处,适用法律正确。基于以上情况,鹿城区人民政府经审理后作出维持决定。

当事人仍不服,一纸诉状将鹿城区人民政府和鹿城区市场监管局告上法庭,瑞安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受理此案。针对本案关于行政处罚决定事实、处罚幅度两处争议焦点,法院分条缕析,认定被告作出的处罚事实认定清楚,且综合考虑相关从轻处罚情节,最终处以最低5万元的罚款,处罚得当。另关于原告认为复议程序中复议机关未采纳原告提供的248元交易记录存在瑕疵,法院认为该证据不影响案件定性,故复议机关对该证据未采纳并无不当。综上,被告鹿城区市场监管局作出的被诉处罚决定事实认定清楚、行政程序合法、法律适用正确,被告鹿城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程序合法合理,原告的诉请应当予以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瑞安市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的判决。该案当事人并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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