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48/2022-43711 | ||
组配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发布机构 | 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 |
生成日期 | 2022-07-0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我局发布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2年第LT003期、LT004期)涉及我区多家生产经营企业。现将本期处置完毕的9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温州咏尚贸易有限公司广信分公司销售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温州咏尚贸易有限公司广信分公司销售的从他人处购进的韭菜,购进日期为2022年3月12日,经温州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检验,发现其中镉(以Cd计)、腐霉利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温州咏尚贸易有限公司广信分公司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和保存食用农产品相关检验合格证明材料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6月15日作出编号为“温鹿市监处字〔2022〕1639号”的行政处罚决定:鉴于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食用农产品货值金额小,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能够说明进货来源,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7.3.1之规定,可以予以减轻处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11.22元,上缴财政;3.处以罚款5000元,上缴财政。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相关证明材料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 二、温州市鹿城区丰门王国飞蔬菜店销售的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丰门王国飞蔬菜店销售的从他人处购进的生姜,购进日期为2022年3月27日,经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检验,发现其中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丰门王国飞蔬菜店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6月16日作出编号为“温鹿市监处字〔2022〕660号”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结合我局食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12元;3.处以罚款3000元。 三、温州市鹿城区滨江士康蔬菜摊销售的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滨江士康蔬菜摊销售的从他人处购进的生姜,购进日期为2022年3月21日,经温州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检验,发现其中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滨江士康蔬菜摊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销售食用农产品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6月17日作出编号为“温鹿市监处字〔2022〕1636号”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2.处以罚款3000元,没收违法所得8元,罚没合计3008元,上缴财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1.责令改正;2.给予警告。 四、温州市鱼鳞浃村农贸市场杨拉子销售的豇豆与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温州市鱼鳞浃村农贸市场杨拉子销售的从他人处购进的豇豆,购进日期为2022年4月7日,经温州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检验,发现其中倍硫磷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温州市鱼鳞浃村农贸市场杨拉子销售的从他人处购进的韭菜,购进日期为2022年4月7日,经温州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心检验,发现其中腐霉利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温州市鱼鳞浃村农贸市场杨拉子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5月24日作出编号为“温鹿市监处字〔2022〕689号”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与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3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12.05元,上缴财政。 五、温州市鹿城区蒲鞋市王宝勇活鱼店销售的泥鳅 (一)抽检基本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蒲鞋市王宝勇活鱼店销售的从他人处购进的泥鳅,购进日期为2022年4月16日,经温州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检验,发现其中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蒲鞋市王宝勇活鱼店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6月17日作出编号为“温鹿市监处字〔2022〕983号”的行政处罚决定:鉴于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为4平方米,为小食杂店,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32元,罚款5000元,合计罚没款5032元,上缴财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六、温州市鹿城区蒲鞋市柳澄铸蔬菜店销售的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蒲鞋市柳澄铸蔬菜店销售的从他人处购进的生姜,购进日期为2022年4月9日,经温州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检验,发现其中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蒲鞋市柳澄铸蔬菜店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6月17日作出编号为“温鹿市监处字〔2022〕846号”的行政处罚决定:鉴于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为40平方米,为小食杂店,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28元,罚款3000元,合计罚没款3028元,上缴财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七、温州市鹿城区仰义财金蔬菜店销售的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仰义财金蔬菜店销售的从他人处购进的生姜,购进日期为2022年4月21日,经温州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检验,发现其中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仰义财金蔬菜店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6月20日作出编号为“温鹿市监处字〔2022〕984号”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七)项之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处以罚款3500元,上缴财政。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八、温州市鹿城区仰义杨守夫蔬菜店(杨守夫)销售的豇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仰义杨守夫蔬菜店销售的从他人处购进的豇豆,购进日期为2022年4月20日,经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检验,发现其中克百威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仰义杨守夫蔬菜店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6月20日作出编号为“温鹿市监处字〔2022〕986号”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七)项之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处以罚款3500元,上缴财政。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06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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