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1022/2022-45153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鹿城分局
生成日期 2022-09-0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环鹿罚〔2022〕31号


温州市市政工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理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470531770R

注册地址:温州市鹿城区锦绣路19号宏嘉大厦1、2幢301室

沥青生产地址:温州市鹿城区牛山北路2-4号


我局于2022年6月22日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以下事实:

你公司下设沥青搅和项目位于温州市鹿城区牛山北路2-4号,主要从事沥青混凝土混合料的生产,已依法备案环境应急预案。我局2022年6月22日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配备不齐全,未建成应急事故池,未配备消防水枪和水带,吸油毡数量不足。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一、公司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信息,以及你公司委托被委托人协助我局进行环境执法调查;

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勘察平面图各1份,证明你公司沥青搅和项目生产情况,未建成应急事故池,未配备消防水枪和水带,吸油毡数仅1条,不符合应急预案要求;

三、现场照片6张,证明你公司现场检查情况,已设立应急物资仓库;

四、你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稿)和备案申请表各1份,证明你公司已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完成备案,根据应急预案要求,你公司应在厂区内设置应急事故池,配备消防水枪及水带5条,同时配备吸油毡3条等;

五、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承认未按应急预案要求建成应急事故池,配备必要的消防水枪、水带以及吸油毡;

六、执法证5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并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2022年8月9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温环鹿罚告字〔2022〕31号),并告知陈述、申辩的权利和期限。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没有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五)未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和《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壹佰壹拾壹元(12111元)。

你公司必须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如你公司未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仍处于继续或者连续状态的,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认定为新的环境违法行为。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的代理银行和账号(可支付宝扫描通知书上的二维码完成支付,转账的凭通知书去代理银行柜面转账或网银转账,转账时需备注通知书缴款单号,或转账后及时去代理银行柜面补录信息。缴款成功后可登录支付宝或浙江政务服务网自行下载打印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由代收银行直接收缴。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各代理银行柜面支付账户信息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5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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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0000120109016563-0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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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550181910000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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