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环鹿罚〔2022〕37号


浙江荻帆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MA2HAJ3M15

法定代表人:潘建生

生产地址:温州市鹿城区藤桥镇盛丰路39号(第一层)


我局于2022年7月22日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以下事实:

你公司纸箱印刷项目位于温州市鹿城区藤桥镇盛丰路39号(第一层),未按规定建设危险废物仓库。直至我局2022年7月22日到现场检查,你公司擅自将一定数量含有或沾染油墨的废油墨桶(危险废物代码:900-041-49)堆放在厂区内已约4个月,不符合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贮存要求。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一、公司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信息;

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勘察平面图各1份,证明你公司危险废物仓库未建成,含有或沾染油墨的废油墨桶擅自堆放在厂区内;

三、现场照片8张,证明你公司纸箱印刷项目生产情况,以及将废油墨桶堆放在公司办公室或车间内;

四、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承认在厂区内擅自堆放废油墨桶的事实,堆放时间约四个月;

五、《温州市小微危废一站式收运服务合同》1份,证明你公司已于2022年7月2日签订危险废物收运服务合同,但未将危险废物委托给第三方转运处置;

六、执法证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执法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2022年8月26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温环鹿罚告字〔2022〕37号),并告知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和期限。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没有要求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和《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改正未按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行为,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伍仟元(145000元)。

你公司必须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未按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行为。如你公司未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仍处于继续或者连续状态的,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认定为新的环境违法行为。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的代理银行和账号(转账的凭通知书去代理银行柜面转账或网银转账,转账时需备注通知书缴款单号,或转账后及时去代理银行柜面补录信息。缴款成功后可登录支付宝或浙江政务服务网自行下载打印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由代收银行直接收缴。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各代理银行柜面支付账户信息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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