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13/2023-00254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生成日期 | 2023-01-1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2022年7月19日,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制定出台了《关于对乱倾倒建筑垃圾等违法行为实施有奖举报的通告》(鹿综法发〔2022〕32号),为便于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现将文件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的不断加快,我区乱倒偷倒建筑垃圾的违法现象呈现多发趋势,破坏了城市的整体环境,影响了文明城市形象。为鼓励广大市民提供线索积极举报偷倒垃圾违法行为,有必要制定行政执法管理领域违法处置垃圾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二、主要依据 为构建城市管理领域社会共治机制,共同与违法行为作斗争,形成“共管、共治、共赢”的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良好局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三、主要内容 《通告》内容包括受理方式、受理内容、奖励规定、时间期限、解释权属和其他等六部分内容。 (一)受理方式:《通告》适用于公众举报鹿城区内综合行政执法监管区域的违法倾倒建筑垃圾行为,通过举报热线或来访举报。 (二)受理内容:《通告》所指的违法处置建筑垃圾行为举报内容指建筑垃圾在排放、倾倒、运输、堆放等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行为。 (三)奖励规定: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根据举报线索对举报人反映的举报内容进行核实并作出处罚决定后,给予举报人相应奖励。多人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只奖励第一举报人,不重复奖励;对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视为一次举报,奖励由第一署名人领取。对经认定存在违法举报信息不属实、证据不足或不符合立案标准等情形的,不予奖励。 (四)时间期限:2022年8月15日起至2023年7月31日。 (五)解释权属:由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六)其他: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建立举报材料管理保密制度,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格为举报人保密。对恶意或虚假举报、干扰办案活动的相关人员,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解读人:杨乃领(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业务科室联系电话:0577-88101151。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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