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年第CY01期)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相关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涉及我区1家生产经营单位。现将处置完毕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温州市鹿城区仰义一碟香川菜馆

(一) 抽检基本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仰义一碟香川菜馆采购使用的黑鱼(购进日期:2022年10月9日),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属于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不合格产品。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及说明

温州市鹿城区仰义一碟香川菜馆在提供餐饮服务过程中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之规定,已构成违法行为。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2月29日作出编号为“温鹿市监处字〔2022〕82593号”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给予处罚;鉴于当事人涉案食品原料货值金额小,在办案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及时改正其违法行为,且当事人认罚,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7.3.1、7.3.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可以予以从轻处罚。综上,经综合考量,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处以罚款6000元。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4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18日



【返回顶部】【打印本稿】【我要订阅】【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