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环鹿罚〔2022〕62号


温州正一鞋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731501538Q

生产地址:温州市鹿城区中国鞋都产业园区三期64号地块


我局于2022年10月12日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以下事实:

你公司从事制鞋业,生产场所位于温州市鹿城区中国鞋都产业园区三期64号地块,注塑、喷漆等生产工序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按规定安装废气处理设施。2022年10月10日,你公司正在进行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废气直接排放。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一、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信息;

二、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委托被委托人协助我局进行环境执法调查;

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勘察平面图各1份,证明你公司从事制鞋业,五楼PU生产流水线的废气管道未接入废气处理设施,顶楼喷漆房喷漆废气通过管道直接排放;

四、现场照片7张,证明你公司制鞋业项目生产情况,现场正在生产,五楼PU生产流水线的废气管道未接入废气处理设施,顶楼喷漆房喷漆废气通过管道直接排放;

五、你公司《鞋用油漆安全技术说明书》1份和鞋用油漆照片1张,证明你公司使用的鞋用油漆含二甲苯、环己酮等有机溶剂,使用时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

六、情况说明书和温州正博鞋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各1份,温州正博鞋材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意见(温鹿环开函〔2006〕138号)及有机废气处理工程设计方案各1份,证明你公司与温州正博鞋材有限公司实为同一主体,你公司使用温州正博鞋材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评进行生产, 以及你公司注塑、喷漆等生产工序会产生有机物废气,需配套建设废气处理设施;

七、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承认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五楼PU生产流水线的废气管道未接入废气处理设施,顶楼喷漆房喷漆废气通过管道直接排放的事实,以及确认现场配合检查的负责人王琦的身份;

八、执法证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执法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2022年11月29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温环鹿罚告字〔2022〕62号),并告知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和期限。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已进行书面陈述申辩,并提供已改正违法行为的证据。经我局复核后认为,你公司提出的部分事实和理由可从轻处罚,依法予以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和《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规定,鉴于你公司承认并改正以上违法行为,已按规定安装废气处理设施,我局不再责令改正,现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元)。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的代理银行和账号(转账的凭通知书去代理银行柜面转账或网银转账,转账时需备注通知书缴款单号,或转账后及时去代理银行柜面补录信息。缴款成功后可登录支付宝或浙江政务服务网自行下载打印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由代收银行直接收缴。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各代理银行柜面支付账户信息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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