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1001/2023-47181
组配分类 区政府和区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3-10-1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鹿政办〔2023〕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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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鹿城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家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完善,以及动物疫情防控形势的变化,《温州市鹿城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已完成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鹿城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总  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风险与应对评估

2.1基本概况

2.2风险评估

2.3应对能力评估

3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应急指挥机构

3.2日常管理机构

3.3专家委员会

3.4应急处置机构

4分级标准

4.1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4.2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4.3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4.4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5监测、预警与报告

5.1监测

5.2预警

5.3报告

6应急响应和终止

6.1响应原则

6.2应急响应

6.3安全防护

6.4响应终止

7善后处理

7.1后期评估

7.2奖励、抚恤和补助

7.3责任

7.4灾害补偿

7.5恢复生产

7.6社会救助

8应急保障

8.1通信保障

8.2应急队伍保障

8.3交通运输保障

8.4医疗卫生保障

8.5治安保障

8.6物资保障

8.7经费保障

8.8培训和演练

8.9宣传教育

9附  则

9.1名词术语解释

9.2预案管理与更新

9.3预案解释

9.4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有序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范和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引起的生物安全风险,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对公众健康和畜牧业及其相关产业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浙江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温州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结合我区实际,修订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突然发生或传入,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以及相关产业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1.4.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区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行动, 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有关部门相互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1.4.2条块结合,联动处置。区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组织体系、应急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迅速作出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1.4.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因素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置;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动员一切资源,实行群防群控。

2风险与应对评估

2.1基本概况

鹿城区地处浙江省东南部,位于温州市中部,瓯江下游内陆南岸,是温州市建成区的主要区域。地处东经120°42’-120°47’,北纬27°58’-28°09’之间,自东南向西北呈狭长地带,总面积294.38平方公里,东西长约41.43公里,南北宽约20.65公里。东接龙湾区蒲州镇、乐清市白象镇,西南与瓯海区泽雅镇、瞿溪街道、郭溪街道、梧田街道毗邻,最西与青田县温溪镇相连,北濒瓯江与永嘉县隔江相望。境内有金温铁路横穿东西,金丽温高速,甬台温高速贯通南北,是温州市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鹿城区畜禽养殖业主要在西部藤桥镇和山福镇以生猪、家禽为主,由于受市场供求关系与政策措施推动的共同影响,近年来鹿城区畜牧业生产呈集约化、生态高效养殖发展态势。2022年全区生猪规模养殖场3家,家禽规模养殖场50家。生猪存栏1.55万头,其中能繁母猪存栏0.18万头;生猪出栏2.16万头,家禽出栏641万羽。

2.2风险评估

当前国内外动物疫情病原复杂,动物疫病种类繁多,传播途径多样,输入性重大动物疫情发生的风险较大;养殖户动物防疫知识和技术参差不齐,养殖设施硬件不完善,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频繁,传播媒介不断增加等因素存在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风险,但我区动物防疫机制基本完善,至今尚未发生过重大动物疫情事件。综合判定我区总体风险可控。

2.3应对能力评估

我区已建立健全疫情监测报告网络,防疫物资储备充足,已具备处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事件的能力。

3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重大动物疫情组织指挥体系由应急指挥机构、日常管理机构、专家委员会、应急处置机构等组成。

3.1应急指挥机构

区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同是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分管农业副区长任指挥长,区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区农业农村局局长任副指挥长。

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鹿城分局、鹿城邮政管理局等。

3.1.1区指挥部职责:贯彻执行省、市和区政府有关应急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指示;组织部署全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工作;统一指挥、协调较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行动;负责对较大、一般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行动进行监督、指导等。

3.1.2区指挥部成员职责

(1)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区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日常管理。负责指导全区重大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制定防治技术方案并组织实施;开展技术培训、疫情监测,分析疫情发展态势,提出实施封锁和解除封锁建议,组织开展对扑疫和补偿等费用及疫情损失的评估等;做好消毒药、口罩、防护服等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物资储备。

(2)区委宣传部:负责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媒体宣传管理,关注重大动物疫情舆情动态,加强舆论调控;按规定组织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情况的新闻报道;科学引导舆论,加强危机心理干预和普及动物疫病防控知识。

(3)区公安分局:负责协助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疫点疫区封锁、强制扑杀以及公路临时动物检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置和检查工作;做好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指导、协调属地公安机关加强有关案件侦办,严厉打击造成疫情传播及恶意传播疫情的违法犯罪行为。

(4)区财政局:负责落实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并相应安排资金保障疫病监测、强制免疫、无害化处理、应急物资储备等疫病防控工作开展,加强预算执行监管。

(5)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督促运输单位依法承运动物及动物产品,配合农业农村部门做好动物防疫检疫监督临时检查站工作,优先保障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防疫物资的公路运输。

(6)区卫生健康局:协同开展人畜共患病防治,配合做好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负责做好职业人群的公共卫生知识宣传,做好人畜共患病知识宣传、解疑释惑和诊治。

(7)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单位的依法登记,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做好食用动物产品加工、市场销售、餐饮服务等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指导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落实食用动物产品安全主体责任,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8)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加强对建城区饲养家禽家畜行为的巡查和监管,同时加强对城市限养区内无主犬只的巡查管理,并及时捕捉收容。

(9)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鹿城分局:负责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加强野外巡查巡护,做好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配合农业农村部门做好采样。

(10)鹿城邮政管理局:负责督促寄递企业在收寄邮件快件时,根据区指挥部的调度管控要求,落实检疫证书查验、涉疫动物及动物产品堵截、信息报告工作。

3.2日常管理机构

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为区指挥部的日常管理机构,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农村局,区农业农村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3.3专家委员会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建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委员会(专家组),由兽医官员以及动物疫病防治、流行病学、野生动物、风险评估等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对疫情形势进行分析研判并提出意见建议。

3.4应急处置机构

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机构由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管局等应急处置部门组成,由区农业农村局牵头组建应急处置力量,具体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行动。

4分级标准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可控性和涉及范围等因素,将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等级。

4.1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全省有20个以上县发生或10个以上县连片发生疫情。

(2)非洲猪瘟在21日内,本省及多数省份发生疫情。

(3)口蹄疫在14日内,本省及周边有5个省(含本省,下同)或20个以上县连片发生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其他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4.2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全省有2个以上市(地)或者20个以上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县连片发生疫情;

(2)非洲猪瘟在21日内,本省及全国9个以上省份发生疫情;

(3)口蹄疫在14日内,有2个以上相邻市(地)的相邻区域或5个以上县发生疫情,或者有新的口蹄疫亚型病毒引发的疫情;

(4)农业农村部或者省农业农村厅认定的其他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4.3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1个市(地)的2个以上5个以下县发生疫情;

(2)非洲猪瘟在21日内,本省及全国4个以上9个以下省份发生疫情;

(3)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市(地)的2个以上县发生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4)市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其他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4.4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1)非洲猪瘟、口蹄疫、禽流感、小反刍兽疫在1个县发生疫情;

(2)其他一类动物疫病、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县(市、区)的行政区域内呈暴发流行;

(3)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其他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特定病种应急处置方案另有规定调整的,从其规定。

5监测、预警与报告

5.1监测

5.1.1监测体系

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全区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街镇负责本系统、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动物疫情的动态巡查监测。动物疫情监测信息由区农业农村局按规定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5.1.2监测内容

曾发生疫情地区的疫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动物疫病监测;养殖动物的疫病和强制免疫效果监测;自然疫源性动物疫病或野生动物疫病监测;疫情测报点的重大动物疫病监测等。涉及人畜共患病疫情和野生动物疫情的监测情况,卫生健康、农业农村、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根据职责及时互通信息。

5.1.3监测方式

采取定期组织技术监测与日常动态巡查观测相结合的方式。

5.2预警

区农业农村局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按照国家有关动物疫情信息管理规定,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根据预警级别,要对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的生产、经营、加工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及疫情发布管理权限,一般预警和较重预警分别由县级和市级人民政府发布蓝色和黄色预警,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特别严重、严重分别由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发布预警。

5.3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5.3.1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

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研究、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迅速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报告。

5.3.2报告形式

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5.3.3报告时限和程序

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迅速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分析和临床诊断,必要时可请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派人协助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立即报区政府,并在1小时内将疫情报至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接到报告后报市农业农村局确认后,l小时内将疫情报告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同时报市人民政府。

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区农业农村局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诊。按规定不能确诊的,必须派专人送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确诊。

5.3.4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动物的种类、品种、动物来源、发病数量、死亡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临床症状、病理变化、实验室检测情况、流行病学和疫源初步调查情况(属输入性疫情的要报告调入时间、调出地、调出时间、检疫证、检疫员、运输线路等)、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联系方式、其他需报告的事项等。

6应急响应和终止

6.1响应原则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原则作出应急响应。上级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后,如无特别要求的,下级政府应随之启动相应级别响应。同时,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和趋势,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及时提升预警级别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采取边调查、边处置、边核实的方式,及时、主动、有效地控制疫情发展。

本行政区域在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区农业农村局在接到疫情通报后,立即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防控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级农业农村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

6.2应急响应

6.2.1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根据省、市政府和省、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由区政府立即启动本级预案,根据上级指挥部的要求和部署,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具体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行动。

6.2.2一般动物疫情(Ⅳ级)的应急响应

确认发生一般动物疫情后,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评估并向区政府提出建议,由区政府决定启动IV级应急响应。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依据政府发布的封锁令,组织相关街镇和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行动。

6.2.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措施

(1)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2)按规定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

(3)依法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对进出人员、交通工具

进行检查和消毒;

(4)按规程扑杀染疫和相关动物,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5)对疫点、疫区环境进行清洁和消毒;

(6)暂时关闭疫区动物交易市场,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根据疫情需要,暂时关闭相关屠宰场;

(7)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市场等各个环节的疫情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疫情扩散;

(8)开展疫情溯源与追踪等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按规定实施紧急免疫接种,根据疫情需要,追踪、销毁相关动物产品;

(9)开展与疫情相关的野生动物、人间疫情调查;

(10)宣传引导群众提高动物疫情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6.2.4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措施

根据突发动物疫情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市场等各个环节的疫情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疫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加强相关动物疫病的报告工作,必要时实施日报或零报告制度;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根据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决定,公安、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密切配合,对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的流通采取有效的监控措施,积极落实公路、铁路、航空、水运交通检疫监督工作。

6.3安全防护

6.3.1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防护

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尤其是严重威胁人体健康的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置人员必须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确保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

6.3.2疫区人员的安全防护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特别是重大人畜共患病时,区卫生健康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开展对职业人员和密切接触人员的疫情监测。指定专门医院对病人实行救治,与区市场监管部门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6.4响应终止

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该疫病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响应可以宣布终止。

(1)特别重大动物疫情(Ⅰ级)、重大动物疫情(Ⅱ级)响应终止按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

(2)较大动物疫情(Ⅲ级):由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或市指挥部宣布,并向省农业农村厅报告。

(3)一般动物疫情(Ⅳ级):由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区政府批准后,由区政府或指挥部宣布,并向市农业农村局和省农业农村厅报告。

区农业农村局可向市级农业农村局提出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响应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7善后处理

7.1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在区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包括:疫情基本情况、发生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和结论,疫情处置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以及根据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出的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评估报告报区政府,并抄送市农业农村局,涉及陆生野生动物的抄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7.2奖励、抚恤和补助

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上报追认为烈士;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而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与应急处置行动的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7.3责任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以及养殖、贩运、交易、屠宰、加工、无害化处理等环节从业者存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疫情暴发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7.4灾害补偿

按照各类动物疫病灾害补偿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的对象是为扑灭或防止动物疫病传播,其畜禽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补偿标准依照相关规定和标准执行。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被征用的,应当及时归还并给予合理补偿。

7.5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的应急性措施。根据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7.6社会救助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区民政主管部门按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8应急保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区政府应积极协调公安、财政、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的应急保障工作。

8.1通信保障

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应具备机动指挥、数字化监管和监测能力,配备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讯工具的扑疫指挥车、疫情监测车,并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对紧急情况下的电话、电报、传真、通讯频率等予以优先保障。

8.2应急队伍保障

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要建立扑疫工作预备队,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置工作;预备队伍由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交通和武警、预备役部队等部门和单位的人员组成,且相对固定。

8.3交通运输保障

区交通运输部门优先保障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防疫物资的公路运输,有关部门按职责做好疫情监测车、扑疫指挥车的应急通行保障。

8.4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做好卫生预防保障工作;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置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开展工作。卫生健康、农业农村部门确保同时到达现场、同时开展调查、同时进行疫情处置。

8.5治安保障

区公安部门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动物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8.6物资保障

区农业农村、卫生健康、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按照计划建立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充足的防疫物资,主要包括:诊断试剂、兽用生物制品、器械和药品、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

8.7经费保障

区财政部门应当为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8.8培训和演练

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在公安、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管等部门的配合下,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内容包括: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置等措施;动物防疫法律、法规;个人防护知识;治安与环境保护;工作协调、配合要求等。根据资金和实际需要,有计划地举行演练,确保预备队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

8.9宣传教育

区政府应组织宣传、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图片展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普及动物防疫知识,指导群众科学应对突发动物疫情。充分发挥科协等社会团体和中小学校在宣传、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方面的作用。

9附则

9.1名词术语解释

重大动物疫情:是指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

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畜禽所在的畜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随着国家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完善,以及动物疫情防控形势的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9.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9.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温州市鹿城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温鹿政办〔2017〕10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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