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1012/2023-47497
组配分类 征收评估补偿 发布机构 区住建局
生成日期 2023-10-2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对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朔门古港遗址考古发掘项目(瓮城、奉恩水门区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公告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已于2023年10月27日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温鹿政发〔2023〕70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水门头28号、水门头30号、水门头32号、鹿城区水门头34号、水门头36号、水门头40号、水门头42号、水门头44号、水门头46号、水门头48号、水门头50号、鹿城区水门头68号、水门头26弄6号103、203-1室、水门头26弄7号、水门头26弄8号、鹿城区水门头26弄8号、水门头26弄9号、水门头26弄13-15号、水门头52弄14号101室、水门头52弄16号102、202-1室;

朔门街1号、朔门街3号、朔门街5号、鹿城区朔门街7号、朔门街179号、鹿城区朔门街183号、朔门街185号、朔门街189号101、102、201、202室、鹿城区朔门街191号、朔门街193号、朔门街195号101、102、201、202、301、302、404室、朔门街197号103、104、303、304、402室、朔门街197号203、204室、鹿城区朔门街197号、鹿城区朔门街203号、朔门街205号后、鹿城区朔门街207号、朔门街209号102、201、204室;

北鹿巷2号、北鹿巷4号、北鹿巷112号、北路巷114号、北鹿巷122号、鹿城区北鹿巷124号、北鹿巷134号102、202室、北鹿巷136号103、104室、北鹿巷142号105室、北鹿巷118号106、203、302、401、501室、北鹿巷146号107、204、303、402室;

解北460号101、102室、解放北路462号、解放北路464号、解放北路466号103室、解放街616号。

以上门牌包括弄内、分号等。

具体范围以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朔门古港遗址考古发掘项目(瓮城、奉恩水门区域)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所示为准。

集体土地上房屋除外。

二、房屋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一)房屋征收部门:温州市鹿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五马街道办事处。

三、签约期限

2024年1月16日至2024年2月26日下午5时。

四、房屋征收补偿依据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按照《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朔门古港遗址考古发掘项目(瓮城、奉恩水门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五、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的不予补偿。

六、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标准,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搬迁房屋。

七、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八、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标准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限期搬迁。

九、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搬迁的,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被征收人如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

附件:1、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朔门古港遗址考古发掘项目(瓮城、奉恩水门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docx

          2、关于确定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朔门古港遗址考古发掘项目(瓮城、奉恩水门区域)房屋征收范围的通告.pdf

2023年10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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