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商拓鞋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高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MAC8N7NL9W 住所:温州市鹿城区藤桥镇樟村村樟村路3号第2幢3楼东首 我局于2023年9月12日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以下事实: 你公司从事鞋底制造,生产场所位于温州市鹿城区藤桥镇樟村村樟村路3号第2幢3楼东首,你公司注塑过程中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已按规定安装废气处理设施,但没有建设废气收集系统。2023年9月12日,你公司现场有4台注塑机正在生产,由于废气未收集,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直接排放。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一、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信息; 二、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委托被委托人协助我局进行环境执法调查; 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勘察平面图各1份,证明你公司从事鞋底制造,主要生产设备中有4台注塑机,2023年9月12日你公司正在使用4台注塑机进行生产,配套1套的废气治理设施未安装废气收集管道,废气直接排放; 四、现场照片3张,证明你公司生产情况,注塑机废气治理设施未安装废气收集管道且车间窗户未关闭,以及注塑所使用的原辅料情况; 五、《租赁环保协议》、《证明》,证明你公司于2023年2月16日向原温州市鹿城区顺兆鞋材加工场租赁4台注塑机用于鞋底生产; 六、温州市鹿城区藤桥顺兆鞋材加工场《年产鞋底50万双、年加工组合底30万双建设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节选),证明你公司租赁的4台注塑机已按规定办理环境影响评估手续,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需要安装废气处理设施; 七、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的生产工艺,2023年9月12日你公司正在使用注塑机生产,配套废气治理设施未安装废气收集管道,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直接排放; 八、执法证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执法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2023年10月18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鹿罚告〔2023〕92号),并告知陈述、申辩的权利和期限。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没有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和《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6-3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裁量标准”的规定,根据你公司空间、设备密闭情况等五项裁量因素,我局责令你公司恢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柒万元(70000元)。 你公司必须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自行恢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减少废气排放。拒不改正的,我局将责令你公司停产整治。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的代理银行和账号(可支付宝扫描通知书上的二维码完成支付,转账的凭通知书去代理银行柜面转账或网银转账,转账时需备注通知书缴款单号,或转账后及时去代理银行柜面补录信息。缴款成功后可登录支付宝或浙江政务服务网自行下载打印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由代收银行直接收缴。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各代理银行柜面支付账户信息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30日 附件 各代理银行柜面支付账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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