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22/2023-47819 |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鹿城分局 |
生成日期 | 2023-11-1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浙江大有印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5803667029 生产地址:温州市鹿城区仰义乡沿发路8号1层 我局于2023年7月17日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以下事实: 你公司从事出版物印刷,生产场所位于温州市鹿城区仰义乡沿发路8号1层,生产过程中会产生洗版(沾染油墨)废水等多种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 2023年7月13日,我局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擅自将3个装满洗版废水的废桶堆放在厂区外河岸边,另有1个含有洗版废水的废桶丢弃在河内,桶内黑色洗版水逸出,污染了约30平方米河面。〔涉案洗版水及废桶为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所列的废物,使用普仕(POST)牌洗车水清洗沾染油墨的印版后产生的废水的危险废物代码为900-299-12,含有以上废水的废桶的危险废物代码为900-041-49。〕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一、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信息; 二、7月1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勘察平面图各1份,证明你公司从事印刷,2023年7月14日正在生产,生产过程中会产生洗版废水等多种危险废物,昨天丢弃河内的废桶及污水已经基本清理; 三、7月13日现场照片4张、现场执法视频1份及截图1张,证明你公司的3个装满洗版废水的废桶(其中2个是“洗车水”铁桶,1个体积较小的塑料桶)堆放在厂区外河岸边,另有1个含有洗版废水的废桶(“洗车水”铁桶)丢弃在河内,桶内黑色洗版水逸出,污染河面约30平方米,事后仰义街道派人到场应急处置河道污染,河内废桶打捞上岸; 四、7月14日的现场照片3张,证明你公司已建设危险废物贮存仓库,昨天丢弃河内的废桶及污水已经基本清理,河面只剩少量污水和1条吸油格栅; 五、你公司印刷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和固废防治设施竣工验收意见的函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生产过程中会产生洗版(沾染油墨)废水等多种危险废物,需建设固废暂存间,委托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 六、洗车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1份及照片1张,证明普仕(POST)牌洗车水的情况; 七、油墨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1份,证明你公司使用的油墨情况; 八、危废一站式收运服务合同1份,证明公司已委托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油墨桶等危险废物,年处置费用11800元,其中1吨液态废物8000元,1吨固体废物3800元; 九、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戴毅的调查询问笔录4份,证明你公司擅自将3个装满洗版废水的废桶堆放在厂区外河岸边,堆放约4天,另有1个含有洗版废水的废桶丢弃在河内,“洗车水”桶的容积18升,重11公斤,你公司承认查看过监控后没有发现有外来人员在涉案位置堆放力速洗车水废包装物; 十、仰义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刘李渊和余明勋的调查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7月13日下午仰义街道办事处对你公司污染事项进行应急处置,处置材料费用300元,确认你公司现存洗车水桶上的文字图案与7月13日涉案的废桶一致; 十一、《变更登记情况》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原名称是温州大有印业有限公司,以上名称为温州大有印业有限公司证据适用你公司; 十二、你公司确认的《涉案危险废物处置费计算》1份,证明你公司涉案废物总量36公斤及处置费用512元,这次擅自丢弃、堆放危险废物行为没有取得款项收入; 十三、节选《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 年版)的打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涉案的洗版水及废桶为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所列的废物,代码分别为900-299-12和900-041-49; 十四、“问天天气网”查询获取历史天气打印件一份,证明7月9日-13日期间,温州地区、鹿城区没有下雨,不会有雨水混入涉案废桶; 十五、我局无人机航拍拍摄照片6张,证明你公司周围环境,厂区所处位置相对封闭; 十六、王美亮(温州鹿城华美锁厂法定代表人)和桂书文(温州市书华模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及温州鹿城华美锁厂的部分环评、验收等文件复印件,证明你公司相邻的两家单位不使用洗车水; 十七、9月12日的现场检查笔录及平面图各1份,现场照片4张,证明你公司厂区所处位置相对封闭,你公司确认使用的洗车水为普仕(POST)牌,桶上文字图案与7月13日涉案的废桶一致; 十八、洗车水入库单和出库凭证各4份、危废管理台账复印件2份和危废转移联单3份,证明你公司今年以来的洗车水的购买使用情况,危废产生、贮存、收集情况,事后已按规定交由浙江中环检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集; 十九、执法证5份,证明执法人员的执法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三)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 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和《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8-3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裁量标准”的规定,根据涉案危险废物总量等四项裁量因素,经计算,罚款为60万元。调查过程中,你公司以情节轻微、积极改正等理由向我局书面申请不予处罚。我局认为,你公司提出的不予处罚的事实、理由不成立,但考虑到本案的具体情况,擅自堆放危废的数量小,仅36公斤,处置费用仅512元,事后主动配合仰义街道办事处进行处置,及时消除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四)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参考《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最后征求意见版20230920》、《宁波市生态环境系统从轻减轻处罚清单(试行)》(甬环发[2023]58号)、《嘉兴市生态环境从重、从轻与减轻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嘉环发[2023]39号)的相关减轻处罚的规定以及《浙江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复议调解协议书》(浙集复13〔2021〕14号)对嘉兴市一同类案件的处理。经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公司减轻处罚。 2023年10月26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鹿罚告〔2023〕102号),并告知陈述、申辩的权利和期限。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已进行陈述申辩,否认了擅自堆放危险废物由你公司实施的事实,声称自己公司一直合法合规处理危险废物(以上第十八项证据),并假设本案事实成立,也符合法定的不予处罚情形,要求我局撤销本案。我局复核后认为,以上第九、十五、十六和十七项证据足以证明实施擅自堆放危险废物的是你公司;以上第十八项证据只能证明你公司在案发后已按规定将危险废物交由浙江中环检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集,不能否定本案事实;你公司涉案行为已造成河道污染,不属于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和危害后果轻微的情形,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可以不予处罚。经我局负责人再一次集体讨论,我局责令你公司改正擅自堆放危险废物及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300000元)。 你公司未因擅自堆放危险废物取得款项收入,本案无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的代理银行和账号(可支付宝扫描通知书上的二维码完成支付,转账的凭通知书去代理银行柜面转账或网银转账,转账时需备注通知书缴款单号,或转账后及时去代理银行柜面补录信息。缴款成功后可登录支付宝或浙江政务服务网自行下载打印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由代收银行直接收缴。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各代理银行柜面支付账户信息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13日 附件 各代理银行柜面支付账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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