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08/2023-47865 | ||
组配分类 | 常住人口户籍管理 | 发布机构 | 区公安分局 |
生成日期 | 2023-11-1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审批依据: 1. 《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浙公通〔2020)5号】 2. 《温州市户口迁入规定》【温公通〔2022)41号】
申报条件:家庭户人员因房产转让、拆迁、离婚等原因失去户口登记条件或者集体户成员不符合集体户挂靠条件,且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户口所在地的市区(县市)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的,可以将户口迁至本市区(县市)城镇地区同意被投靠的亲友处;无处投靠的,可以迁至现户口所在地公共集体户。
申报材料: 1.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市区无自有产权住房证明; 3.落户地证明: 4.随迁人员关系证明。
审批程序: 派出所户籍内勤
办理时限:即办。
办理渠道: 1.公安户籍窗口 2.“浙里办”AP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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