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08/2023-47867 | ||
组配分类 | 常住人口户籍管理 | 发布机构 | 区公安分局 |
生成日期 | 2023-11-1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审批依据: 1. 《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浙公通〔2020)5号】 2. 《温州市户口迁入规定》【温公通〔20220)41号】
申报条件: 在我市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申报材料: 1.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房屋产权证明(包括①不动产权属登记的证件证明,如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证书,不动产登记簿、房屋登记簿、宅基地使用权证明、建房审批档案材料以及其他用于不动产登记或房屋审批、能够证明房屋产权归属的证明;②公有住房承租权证明,如公租房、廉租房、军产房使用权证明;③其他权属证明材料,如人民法院的裁决书、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材料等); 3.随迁人员关系证明。
审批程序: 派出所户籍内勤→所领导→县级公安机关
办理时限: 法定25个工作日,承诺14个工作日。退查的审批件自材料补齐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补充材料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补正、补齐材料。
办理渠道: 1.公安户籍窗口 2.“浙里办”AP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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