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1013/2023-47892
组配分类 公告公示 发布机构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生成日期 2023-11-1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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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温鹿综执责改通字〔2023〕第111404号),内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10月9日对你单位位于温州市鹿城区滨江街道江峰阁2 幢1单元1层106号-1(自主申报)的店招牌进行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在上述地点设置4块店招牌,其中2块招牌分别设置在店面朝北和朝西的外立面特色柱子上,规格均为宽1.2米、高1.15米,遮挡外立面特色柱子面积共2.76平方米,影响市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对上述招牌进行拆除。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O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联系人:冯耀寿 黄丽捷          电话:0577-56808186

联系地址:温州市鹿城区滨江街道东游路2号312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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