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12/2023-48154 | ||
组配分类 | 征收评估补偿 | 发布机构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生成日期 | 2023-11-2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已于2023年11月28日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温鹿政发〔2023〕79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黎明工业区[注:因该处地址历史变化情况复杂,以下房产证证载地址:黎明工业区;土地证证载地址:鹿城区黎明街道(现用)、黎明工业区34号(曾用);现状门牌号万源路八百七十二弄53号均为同一处,特此说明。]。 以上门牌包括弄内、分号等。 具体范围以鹿城区杨府山南单元A-21地块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所示为准。 集体土地上房屋除外。 二、房屋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一)房屋征收部门:温州市鹿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滨江街道办事处。 三、签约期限 2024年2月26日至2024年3月28日下午5时。 四、房屋征收补偿依据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按照《鹿城区杨府山南单元A-21地块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五、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的不予补偿。 六、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标准,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搬迁房屋。 七、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八、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标准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限期搬迁。 九、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搬迁的,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被征收人如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 附件:1、 2、 2023年1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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