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1048/2023-48255
组配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
生成日期 2023-12-0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年第30期)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相关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与我局发布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3年第LT011期)涉及我区多家生产经营企业。现将本期处置完毕的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温州市潘泉纯净水厂生产的包装饮用水

(一)抽检基本情况

温州市潘泉纯净水厂生产的包装饮用水,生产日期为2023年08月29日,经宁波海关技术中心检验,发现其中铜绿假单胞菌项目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生产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温州市潘泉纯净水厂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0月27日作出编号为“温鹿市监处罚〔2023〕1869号”的行政处罚决定:鉴于当事人到案后能积极配合本局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除去抽检的7桶包装饮用水,当日生产的剩余93桶同批次包装饮用水均贮存于成品区未售出,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三)项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没收依法扣押的93桶包装饮用水;3.没收违法所得122.5元;4.处以罚款50000元。以上罚没款总额共计50122.5元,上缴财政。

二、温州市鹿城区蒲鞋市林艮秋蔬菜店(温州市鹿城区蒲鞋市冯卫卫蔬菜店)销售的小青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蒲鞋市林艮秋蔬菜店销售的从他人处购进的小青菜,购进日期为2023年08月21日,经温州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检验,发现其中甲拌磷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生产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蒲鞋市林艮秋蔬菜店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1月08日作出编号为“温鹿市监处罚〔2023〕1947号”的行政处罚决定:鉴于当事人店铺面积小于50平方米,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和《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18元,并处以罚款3000元,共计罚没款3018元,上缴财政。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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