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17/2023-00900 | ||
组配分类 | 鹿城文化 | 发布机构 | 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区文物局) |
生成日期 | 2023-02-2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各街道(镇)及相关单位: 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机制建立,进一步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队伍建设,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第五批鹿城区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和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第一至十二批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本次认定工作将优先增补尚无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项目。 二、申报条件 1.长期(10 年以上,含 10 年)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践,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并在项目所在领域和区域内公认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 2.在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践中具有核心、带头、示范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3.具有我国国籍,居住或长期工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流布地区; 4.遵纪守法,爱国敬业,德艺双馨。 有以下情况的暂不予推荐: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人员;仅从事非遗资料收集、整理与研究的人员。 群体性较强的项目,不予认定代表性传承人,但可申报代表性传承群体或代表性团体。 三、申报程序和工作要求 1.符合条件的个人提供申报材料经项目保护单位、所在地镇(街道)行政部门初审后,向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提出申请; 2.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对申报材料进行现场审核,并组成专家组进行评审,专家组评审后提出推荐名单; 3.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对推荐名单进行考察审核,并予公示,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的,发文公布认定结果。 四、申报材料 1.《温州市鹿城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申报表》(附件2)及相关佐证(佐证图片文字材料另附于申报表后); 2.《鹿城区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申报自评表》(附件3)及相关佐证(佐证图片文字材料另附于申报表后)。 各项内容应如实填写,如发现隐瞒事实、伪造材料等情况,则取消认定资格。 五、报送要求 1.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积极做好申报工作。 2.申报材料纸质文本一式二份(用A4纸印制)提交至鹿城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材料电子文本(Word 文件)发送至邮箱183739229@qq.com。 3.申报材料接收截止日期为2023年7月1日。超过规定报送时间的,不予受理。 联系人:许博、郑文燕;联系电话:0577-88030865;联系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十八家支路怡浦园1—2幢二楼220室;邮编:325000 附件:1.第一批至第十二批鹿城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2.《温州市鹿城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申报表》 3.《鹿城区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申报自评表》 温州市鹿城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3年2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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