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金聚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祺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MA2865WT5G 经营地址:温州市鹿城区藤桥镇轻工产业园区创强路8号3号厂房一楼东首 我局于2022年12月5日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以下事实: 你公司已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主要从事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经营场所位于温州市鹿城区藤桥镇轻工产业园区创强路8号3号厂房一楼东首。2022年11月24日,我局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未按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录和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一、营业执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和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信息,已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资质; 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勘察平面图各1份,证明我局现场检查情况,你公司未能出示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 三、现场照片12张,证明你公司危险废物仓库内贮存废铅酸蓄电池以及废铅酸蓄电池的型号; 四、现场照片1张、出库单3份、销货清单2份、危险废物接受情况日报表1份、入库明细账1份(含温州市云华汽车修理厂转移联单),证明你公司仅简单记录危险废物入库和出库情况; 五、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废铅酸蓄电池经营方式,未按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 六、执法证4份,证明执法人员的执法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要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定期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2023年2月14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温环鹿罚告字〔2023〕1号),并告知陈述、申辩的权利和期限。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没有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我局责令你公司在十五日内按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你公司必须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逾期不改正的,将提请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27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