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1048/2023-01210
组配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
生成日期 2023-03-1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年第5期)


我局发布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3年第LT001期)与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相关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涉及我区多家生产经营企业。现将本期处置完毕的8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温州市鹿城区胡霞水果店销售的冰糖橙

(一)抽检基本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胡霞水果店销售的从他人处购进的冰糖橙,购进日期为2022年11月22日,经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检验,发现其中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生产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胡霞水果店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2月23日作出编号为“温鹿市监处字〔2023〕79号”的行政处罚决定:鉴于当事人的经营场所面积不足50平方米,属于小食杂店。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无主观故意,且危害后果较轻,并在案发后主动如实全部交待自己违法行为,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章第一条第(三)项、第(七)项与第八条裁量基准之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40元;3、处以罚款3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3040元,上缴财政。

二、潘统孝销售的牛蛙

(一)抽检基本情况

潘统孝销售的从他人处购进的牛蛙,生产日期为2022年11月22日,经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发现其中呋喃唑酮代谢物、呋喃西林代谢物项目不符合相关标准规定。

(二)生产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潘统孝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二)项之规定;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进行鲜水产零售的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2月24日作出编号为“温鹿市监处字〔2023〕87号”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七)项之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处以罚款3000元,上缴财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对当事人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责令7日内改正违法行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三、温州市鹿城区滨江庞建生水产摊销售的黄鳝

(一)抽检基本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滨江庞建生水产摊销售的从他人处购进的黄鳝,购进日期为2022年11月23日,经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发现其中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生产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滨江庞建生水产摊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销售食用农产品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2月28日作出编号为“温鹿市监处字〔2023〕95号”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 1.责令改正;2.处以罚款3000元,没收违法所得50元,罚没合计3050元,上缴财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2.给予警告。

四、温州市鹿城区五马朱伟调味品店销售的泥螺

(一)抽检基本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五马朱伟调味品店销售的从他人处购进的泥螺,生产日期为2022年11月24日,经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检验,发现其中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生产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五马朱伟调味品店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2月24日作出编号为“温鹿市监处字〔2023〕88号”的行政处罚决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货值较小,主动配合调查,并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交证据材料。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处以罚款3000元,上缴财政。

五、温州市鹿城区小南谭军水产店销售的黄鳝

(一)抽检基本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小南谭军水产店销售的从他人处购进的黄鳝,购进日期为2022年12月1日,经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发现其中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生产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小南谭军水产店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2月23日作出编号为“温鹿市监处字〔2023〕 84 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的经营场所面积不足50平方米,属于小食杂店。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章第七节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处以罚款5000元,上缴财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予以警告。

六、温州市鹿城区南汇郑朋杰水产摊销售的虾蛄

(一)抽检基本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南汇郑朋杰水产摊销售的从他人处购进的虾蛄,购进日期为2022年11月30日,经温州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检验,发现其中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生产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南汇郑朋杰水产摊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2月27日作出编号为“温鹿市监处字〔2023〕96号”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77元并处以罚款3000元,总计罚没款3077元上缴财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七、温州市鹿城区南汇黄连文水产店销售的虾蛄

(一)抽检基本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南汇黄连文水产店销售的从他人处购进的虾蛄,购进日期为2022年11月30日,经温州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检验,发现其中镉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生产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南汇黄连文水产店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2月27日作出编号为“温鹿市监处字〔2023〕92号”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90元并处以罚款3000元,总计罚没款3090元上缴财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八、温州市鹿城区松台培钦蔬菜摊销售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松台培钦蔬菜摊销售的从他人处购进的姜,购进日期为2022年12月29日,经温州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检验,发现其中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生产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松台培钦蔬菜摊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3月3日作出编号为“温鹿市监处字〔2023〕102号”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和《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处罚款3000元,上缴财政。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对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3月03日



【返回顶部】【打印本稿】【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