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1012/2023-43608
组配分类 征收评估补偿 发布机构 区住建局
生成日期 2023-04-2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鹿城区五马片区(黎一村桥上片D16区块 北首)旧城区改建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情况的 通 知


各被征收人:

《鹿城区五马片区(黎一村桥上片D16区块北首)旧城区改建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已期满(征求意见期间:2022年11月4日至2022年12月5日)。现对意见征求期间被征收人所提出的书面意见和建议进行梳理,涉及本项目补偿方案的内容整理归纳如下:

1、停车库建筑物认定与补偿问题。部分被征收人认为附属建筑根据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建造成本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的规定和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年限的划分不合理。

2、土地使用权补偿和附属工程评估补偿问题。部分被征收人要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应当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补偿,对集资建造的附属工程(围墙、道坦、地下管网、化粪池、绿化、监控、电瓶车充电桩等设施)按投入的成本价给予补偿。

3、合法产权面积问题。部分被征收人要求解释合法产权面积扣除公摊面积的原因。

4、封闭阳台面积认定和补偿问题。部分被征收人要求对已封闭阳台认定为合法未经登记建筑计算面积并予以补偿。

针对相关被征收人和社会公众所提意见和建议,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市、区现行政策,答复如下:

1、未经登记建筑认定与停车库的补偿问题。(1)本补偿安置方案中涉及的未经登记建筑按《关于进一步规范鹿城区征收改造范围内未经登记房屋调查认定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温鹿政办〔2017〕93 号)执行。(2)《温州市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温鹿政办〔2019〕45号公布,温鹿政办〔2020〕11号修订)第四十二条对附属建筑以及类似建筑补偿标准已有明确规定。因此,本补偿安置方案中相关的规定并无不妥。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1)对被征收人专有部分的补偿。《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17年3月17日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2019年8月13日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修正)第三十条明确规定房屋征收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含土地使用权、附属物和室内装饰装修)的补偿...。关于土地使用权和相关附属工程,如确有相关权属证书或证据表明归个人使用的,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相关规定以及相关的评估技术规范依法予以评估。(2)对被征收人共有部分(包括但不限于围墙、道坦、地下管网、化粪池、绿化、监控、电瓶车充电桩等设施)补偿。征收过程中对业主建筑物专有部分补偿评估时,已包含业主共有部分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因此,本补偿安置方案中相关的规定并无不妥。

3、《温州市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温鹿政办〔2019〕45号公布,温鹿政办〔2020〕11号修订)第十八条明确规定: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及可视为合法部分,按其套内建筑面积的1.3倍确定划拨土地性质住宅期房可安置建筑面积。因此,本补偿安置方案中相关的规定并无不妥。

4、《温州市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温鹿政办〔2019〕45号公布,温鹿政办〔2020〕11号修订)第五、六条已明确规定:合法产权房屋的权属、面积和用途以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内容确定,未经登记房屋经认定可视为合法的,建筑面积和用途等以认定为准。因此,本补偿安置方案中相关的规定并无不妥。

另,经实施单位调查核实,被征收人叶茂义有房屋坐落于矮凳桥34弄13号2幢105室,已于2022年11月22日过户至徐秀云名下,现房屋产权证登记地址已变更为:十八家路6号105室,上述两处地址均指向为同一处房产;被征收人杨小甫有房屋坐落于矮凳桥34弄14号1幢303室,已于2022年9月5日过户至杨立琦名下,现房屋产权证登记地址已变更为:十八家路2号303室,上述两处地址均指向为同一处房产。上述两处房屋的原权利人和现权利人,对各自房屋涉及的征收红线范围、房屋调查相关情况、公布的《鹿城区五马片区(黎一村桥上片D16区块北首)旧城区改建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以及协议书等内容均无异议,为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相关权利,现将鹿城区五马片区(黎一村桥上片D16区块北首)旧城区改建工程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情况中上述两户房屋的调查结果进行修改一并予以勘误公示。

同时,《鹿城区五马片区(黎一村桥上片D16区块北首)旧城区改建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中第二部分原则规定第四项房票安置相关规定第(五)点政策适用已明确规定: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鹿城区新颁布《温州市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的,被征收人可选择按新政策规定实行房票安置,房票可购房源类型以本方案规定为准。现《温州市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细则》(温鹿政办〔2022〕85号)已公布实施,被征收人可选择按该细则规定选择房票安置,房票可购房源类型以本方案规定为准。

综上所述,本方案内容调整如下:

1、“现为充分保障该项目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温州市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细则》(温鹿政办〔2020〕5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偿方案”中,“《温州市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细则》(温鹿政办〔2020〕54号)”改为“《温州市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细则》(温鹿政办〔2022〕85号)”。

2、第一部分概况第一项征收范围中,“矮凳桥34弄13号2幢105室”改为“十八家路6号105室(原房屋产权证登记地址为:矮凳桥34弄13号2幢105室)”;“矮凳桥34弄14号1幢303室”改为“十八家路2号303室(原房屋产权证登记地址为:矮凳桥34弄14号1幢303室)”。

3、第二部分原则规定第四项房票安置相关规定第(五)点政策适用改为:“被征收人可选择按《温州市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细则》(温鹿政办〔2022〕85号)规定选择房票安置,房票可购房源类型以本方案规定为准”。

4、第六部分其他第二项争议解决第(一)点中,“《温州市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细则》(温鹿政办〔2020〕54号)”改为“《温州市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细则》(温鹿政办〔2022〕85号)”。

其他内容不再予以调整。

附件:1、鹿城区五马片区(黎一村桥上片D16区块北首)旧城区改建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doc

          2、鹿城区五马片区(黎一村桥上片D16区块北首)旧城区改建工程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情况调查勘误表.pdf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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