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1001/2023-43396
组配分类 区政府和区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3-04-0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鹿政发〔2023〕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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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对管嗣开、白爱华房屋的补偿决定


征收人: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

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广场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张崇波,职务:区长

被征收人1:管嗣开(已亡故),男,汉族,1940年9月3日出生

住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茶山街道汀岙路32号。

法定继承人1:白爱华,女,汉族,1946年8月18日出生

住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茶山街道汀岙路32号。

法定继承人2:管佳恩,男,汉族,1964年5月14日出生

住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茶山街道汀岙路32号。

法定继承人3:管国凤,女,汉族,1966年8月26日出生

住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茶山街道舜岙村汀岙。

法定继承人4:管凤钗,女,汉族,1970年12月10日出生

住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茶山街道寮前巷9号。

被征收人2:白爱华,女,汉族,1946年8月18日出生

住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茶山街道汀岙路32号。

因公共利益需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于2019年5月14日依法作出《关于对鹿城区大南片区(丰收新村片区)保障性安居工程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温鹿政发〔2019〕30号)并予以公告。被征收人管嗣开、白爱华房屋坐落于丰收住宅区3号车库(一层),属该项目征收范围。因被征收人管嗣开已亡故,无法签订补偿协议;被征收人白爱华及管嗣开法定继承人至今未与房屋征收部门协商一致并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故区房屋征收部门依法报请本机关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经查,被征收人管嗣开(于2019年1月25日亡故)和白爱华系夫妻关系,管嗣开的父母先于管嗣开死亡。管嗣开和白爱华共生育管佳恩、管国凤、管凤钗三个子女。管嗣开和白爱华婚姻存续期间,管嗣开就坐落于丰收住宅区3号车库(一层)领取了温国用(1992)第1-588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及温房权证鹿城区字第194264号《房屋所有权证》。土地性质为划拨,房屋产权面积107.19平方米,房屋用途为非居住,根据温资规鹿函〔2020〕234号文件明确该房屋规划用途为自行车房,符合本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关于特殊建筑的补偿规定。因征收补偿周期跨越较大,相应房地产市场价格已发生变化,为实现公平补偿,切实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现对上述房屋选择两个价值时点进行评估。

(一)2019年5月14日价值时点。经温州百佳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评估,2019年度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为570369元,其中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金额为34205元。

(二)2022年1月13日价值时点。经温州百佳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评估,2022年度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为574458元,其中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金额为34864元。

2022年4月12日,区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送达《分户评估报告》,告知其申请复核、鉴定权利。被征收人提出复核、鉴定申请,最终经温州市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对估价结果予以维持。

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白爱华和管嗣开的法定继承人就上述房屋征收补偿事宜进行了多次协商,但至今无法达成征收补偿协议。

2023年1月17日,本机关依法向白爱华、管佳恩、管国凤、管凤钗送达《补偿决定方案告知书》,并书面告知应当自收到补偿决定方案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方式提出意见并选择补偿方式,逾期不选择的,补偿方式将由补偿决定确定。被征收人于2022年9月20日提出意见并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其认为1.评估价格过低,要求按住宅或商业最大价值予以补偿安置;2.被征收房屋经权利人分家析产,归管嗣开妻子白爱华单独所有。

本机关认为:1.被征收房屋价值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该价格已经温州市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予以维持。另,被征收人持有的温房权证鹿城区字第194264号《房屋所有权证》明确房屋用途为非居住,根据温资规鹿函〔2020〕234号文件明确该房屋规划用途为自行车房,符合本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关于特殊建筑的补偿规定。故对于被征收人提出评估价格过低,要求按住宅或商业最大价值予以补偿安置的诉求,本机关不予支持。2.因管嗣开的法定继承人未提供继承析产手续,且部分继承人未确认放弃继承权,故本机关仍以白爱华及管嗣开的法定继承人白爱华、管佳恩、管国凤、管凤钗作为补偿安置对象。

综上所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以及《鹿城区大南片区(丰收新村片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之规定,现本机关作出如下补偿决定:

一、补偿方式

被征收房屋以货币补偿方式予以补偿。

二、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因征收补偿周期跨越较大,相应房地产市场价格已发生变化,为实现公平补偿,切实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以2022年1月13日为价值时点。经温州百佳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评估,2022年度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为574458元,其中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金额为34864元。

三、搬迁费

符合本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关于特殊建筑的补偿规定的房屋建筑面积107.19平方米,搬迁费标准为15元/平方米,合计1607.85元。

四、临时安置费

符合特殊建筑补偿规定的房屋建筑面积107.19平方米,临时安置费标准为25元/平方米·月,一次性支付6个月,共计金额为16078.50元。

五、被征收人应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腾空房屋并交付验收。交付验收合格后,被征收人可凭本补偿决定及相关继承手续前往实施单位大南街道办事处申领货币补偿款。

六、被征收人如不服本补偿决定,可自收到本补偿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补偿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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