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22/2023-44685 |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鹿城分局 |
生成日期 | 2023-06-2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温州市上戍五金电镀厂: 法定代表人:林良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91330302145300119D 生产地址:温州市仰义后京电镀基地63号地块一(西首)、二、五层 我局于2023年5月22日对你厂的环境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以下事实: 你厂的电镀项目位于温州市仰义后京电镀基地63号地块一(西首)、二、五层(温州市禁燃区内),于2023年3月新建1台燃用生物质颗粒的锅炉(蒸汽发生器,没有配置高效除尘设施)投入生产。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一、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厂的基本信息; 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勘察平面图各1份,证明你厂正在生产,1台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燃用生物质颗粒的锅炉正在运行; 三、现场照片7张,证明你厂生产情况,生物质颗粒的锅炉及燃用情况; 四、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厂于2023年3月新建1台燃用生物质颗粒的锅炉(蒸汽发生器)投入生产,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 五、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厂委托被委托人协助我局进行环境执法调查; 六、《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通告[2019]3号)打印件1份,证明你厂位于温州市的禁燃区,蒸汽发生器燃用的生物质颗粒为高污染燃料; 七、执法证4份,证明执法人员的执法身份和资格。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2023年6月19日,我局向你厂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鹿罚告〔2023〕21号),并告知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和期限。在规定期限内,你厂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没有要求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和《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规定,经2023年6月19日复查,你厂已拆除并销毁案涉锅炉(蒸汽发生器),我局不再作出没收行政处罚,现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 限你厂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的代理银行和账号(可支付宝扫描通知书上的二维码完成支付,转账的凭通知书去代理银行柜面转账或网银转账,转账时需备注通知书缴款单号,或转账后及时去代理银行柜面补录信息。缴款成功后可登录支付宝或浙江政务服务网自行下载打印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由代收银行直接收缴。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各代理银行柜面支付账户信息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29日 附件 各代理银行柜面支付账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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