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11/2023-46303 | ||
组配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生成日期 | 2023-08-3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温鹿人社监罚决字〔2023〕000019号 被行政处罚人:温州梵音瑜伽健身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住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南汇街道府东路333号温印商业中心D29-L6-07号 法定代表人:饶关河 本机关于2023年3月15日接到被行政处罚人处员工黄冬冬等12人投诉,称被行政处罚人拖欠其工资。当日,本机关根据《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予以立案。 经查,温州梵音瑜伽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拖欠黄冬冬等12人2022年11月份至2023年2月份合计工资375384.29元(询问通知书上354305.36元统计有误)。因温州梵音瑜伽健身管理有限公司已倒闭,本机关于2023年5月22日向被行政处罚人法定代表人饶关河的户籍地邮寄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温鹿人社监询字〔2023〕42号),未能送达到位。2023年6月20日本机关向被行政处罚人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温鹿人社监询字〔2023〕42号),要求被行政处罚人在收到询问通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携带材料到本机关接受询问,被行政处罚人未予执行;2023年7月11日向被行政处罚人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温鹿人社监令字〔2023〕207号),被行政 处罚人未予执行。 2023年8月24日,本机关向被行政处罚人公告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温鹿人社监告字〔2023〕000019号),告知被行政处罚人本机关拟对其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违法行为进行人民币3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告知其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被行政处罚人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其放弃权利。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被行政处罚人主体适格; 2、《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温鹿人社监询字〔2023〕42号)一份,证明本机关依法对被行政处罚人发出调查询问书并已执行送达,执法程序合法; 3、《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温鹿人社监令字〔2023〕207号)一份,证明本机关对被行政处罚人的行为依法责令改正并已执行送达,执法程序合法; 4、《黄冬冬等12人工资情况统计表》一份,证明被行政处罚人拖欠黄冬冬等12人工资的时间及金额; 5、投诉人黄冬冬等10人的《温州市鹿城区劳动监察调查笔录》各一份,证明被行政处罚人的欠薪事实; 6、《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温鹿人社监告字〔2023〕000019号)一份,证明本机关对被行政处罚人的违法行为依法告知并已执行送达,执法程序合法。 本机关认为,被行政处罚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执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温鹿人社监令字〔2023〕207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以及《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在本机关开具限期改正指令书后被行政处罚人仍未予以执行,属严重量罚情节。 依据《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企业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或者克扣工资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妨碍公共安全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被行政处罚人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到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户名:温州市鹿城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201000019087062000005)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因无法以直接、留置、邮寄等方式送达《温州市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温鹿人社监罚决字〔2023〕000019号),现我局依法公告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此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温州市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8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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