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统计执法证遗失的公告
兹有我单位1名统计执法人员所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执法证》不慎遗失,根据《统计执法证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29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其统计执法证声明作废:
李臣庚,男,温州市鹿城区统计局,证件编号:11030133004。
特此公告。
温州市鹿城区统计局
2023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