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1048/2024-00452
组配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
生成日期 2024-01-1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1期)


我局发布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 (2023年第LT012期)涉及我区多家生产经营企业。现将本期处置完毕的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温州市鹿城区南汇陈若怡食用农产品店销售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南汇陈若怡食用农产品店销售的从他人处购进的姜,购进日期为2023年9月25日,经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发现其中铅(以Pb计)、镉(以 Cd 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生产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南汇陈若怡食用农产品店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2月28日作出编号为“温鹿市监处字〔2023〕2215号”的行政处罚决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2)项之规定,可以从轻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为小食杂店。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208元,罚款3000元,合计罚款3208元。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给予警告。

二、温州市鹿城区藤桥艾小发水产店销售的泥鳅(淡水 活体)

(一)抽检基本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藤桥艾小发水产店销售的从他人处购进的泥鳅(淡水 活体),购进日期为2023年9月26日,经浙江宏正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发现其中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生产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藤桥艾小发水产店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2月22日作出编号为“温鹿市监处字〔2023〕2189号”的行政处罚决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2)项之规定,可以从轻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的经营面积为10平方米,为小食杂店。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150元,罚款3000元,合计罚款3150元。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给予警告。

三、温州市鹿城区南汇叶永来生猪肉店销售的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南汇叶永来生猪肉店销售的从他人处购进的生姜,购进日期为2023年9月27日,经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发现其中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生产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南汇叶永来生猪肉店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2月28日作出编号为“温鹿市监处字〔2023〕2216号”的行政处罚决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2)项之规定,可以从轻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为小食杂店。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违法行为,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150元,罚款3000元,合计罚款3150元。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给予警告。

四、温州市鹿城区徐崇锡食品店销售的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徐崇锡食品店销售的从他人处购进的芹菜 ,购进日期为2023年10月16日,经温州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检验,发现其中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生产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徐崇锡食品店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01月04日作出编号为“温鹿市监处字〔2024〕15号”的行政处罚决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货值较小,违法情节轻微,危害性较小,且在案发后如实承认和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处以罚款3000元,上缴财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予以警告。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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