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1022/2024-00492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鹿城分局
生成日期 2024-01-1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环鹿罚〔2024〕5号


温州罗山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晓合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754935873G

住所:温州市瓯海区茶山街道舜岙村汀岙路163号(第1层)

本案发生地:温州市鹿城区南汇街道站西路(双龙路至鱼鳞浃路段)道路工程


我局于2023年12月30日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以下事实:

你公司于2023年12月30日在温州市鹿城区南汇街道站西路(双龙路至鱼鳞浃路段)道路工程作业时,使用2台未报送编码登记信息的液压挖掘机(型号分别为ZX450H和R215-7)。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一、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信息;

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勘察平面图各1份,证明你公司在温州市鹿城区南汇街道站西路(双龙路至鱼鳞浃路段)道路工程作业时,使用2台未报送编码登记信息的液压挖掘机(型号分别为ZX450H和R215-7);

三、现场照片8张,证明你公司施工现场情况,2台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情况;

四、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使用的2台液压挖掘机未报送编码登记信息;

五、执法证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执法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本省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管理制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编码登记信息,并按照规范固定管理标牌。作业单位应当使用报送编码登记信息且符合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2024年1月9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鹿罚告〔2024〕3号),并告知陈述、申辩的权利和期限。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报送编码登记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范固定管理标牌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每台非道路移动机械一百元罚款。使用未报送编码登记信息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台非道路移动机械一千元罚款。”和《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3通用裁量表”的规定,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等五项裁量因素,我局责令你公司改正使用未报送编码登记信息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行为,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

你公司必须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自行改正使用未报送编码登记信息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行为,改正之前,不得使用未报送编码登记信息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的代理银行和账号(可支付宝扫描通知书上的二维码完成支付,转账的凭通知书去代理银行柜面转账或网银转账,转账时需备注通知书缴款单号,或转账后及时去代理银行柜面补录信息。缴款成功后可登录支付宝或浙江政务服务网自行下载打印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由代收银行直接收缴。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各代理银行柜面支付账户信息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17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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