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坪旭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一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MA2CTCAT3U 住所:温州市鹿城区藤桥镇盛宇路27号1-3层 我局于2023年11月20日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以下事实: 你公司位于温州市鹿城区藤桥镇盛宇路27号1-3层的再生资源利用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23年8月已经我局批准,主要从事废塑料加工处理,属《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93、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422”行业类别,应当在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而你公司未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已于9月投入生产,排放废气、废水等污染物。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一、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信息; 二、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委托被委托人协助我局进行环境执法调查; 三、2023年11月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勘察平面图各1份,证明你公司的再生资源利用项目已建成投产,生产过程中会排放废气、废气等污染物; 四、2023年11月8日现场照片7张,证明你公司再生资源利用项目生产情况,部分生产设备等情况; 五、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再生资源利用项目的生产工艺,未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已于9月投入生产,排放废气、废水等污染物; 六、你公司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再生资源利用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23年8月已经我局批准; 七、投诉受理单1份,证明本案来源; 八、执法证4份,证明执法人员的执法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2023年12月20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鹿罚告〔2023〕118号),并告知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和期限。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没有要求听证。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和《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3通用裁量表”的规定,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等五项裁量因素,我局已于2023年11月15日向你公司送达《责令停止排污决定书》(温环鹿停排〔2023〕2号),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现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元)。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的代理银行和账号(可支付宝扫描通知书上的二维码完成支付,转账的凭通知书去代理银行柜面转账或网银转账,转账时需备注通知书缴款单号,或转账后及时去代理银行柜面补录信息。缴款成功后可登录支付宝或浙江政务服务网自行下载打印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由代收银行直接收缴。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各代理银行柜面支付账户信息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2日 附件 各代理银行柜面支付账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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