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发布的相关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涉及我区多家餐饮经营企业。现将本期处置完毕的其中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温州市益展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龙汇分店销售的豇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10月18日,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划龙桥路412号龙汇文化美食创意园4幢201对当事人经营的豇豆进行抽检。经检测,按照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有关标准,“噻虫胺”项目标准指标为≤0.01(mg/kg),当事人被抽取的豇豆样品实测值为0.029(mg/kg),检验检测结果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及说明 本局认为: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处以罚款15000元。 二、温州市益展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龙汇分店使用的餐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10月18日,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划龙桥路412号龙汇文化美食创意园4幢201对当事人经营的餐具进行抽检。经检测,按照GB 14934-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的有关标准,“大肠菌群”项目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当事人被抽取的自消毒餐具餐盘(已消毒)样品实测值为检出,检验检测结果为不合格。按照 GB 14934-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的有关标准,“大肠菌群”项目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当事人被抽取的自消毒餐具中碗(已消毒)样品实测值为检出,检验检测结果为不合格。按照GB 14934-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的有关标准,“大肠菌群”项目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当事人被抽取的自消毒餐具小碗(已消毒)样品实测值为检出,检验检测结果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及说明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的餐具经食品安全抽检被判定为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规定,构成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给予警告 。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4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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