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08/2024-00074 | ||
组配分类 | 收养、入籍等登记 | 发布机构 | 区公安分局 |
生成日期 | 2024-01-0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审批依据: 1.《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浙公通〔2020)5号】 2.《转发民政部 公安部 司法部 卫健委人口计生委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民事〔2009〕68号】
申报条件:尚未申报户口的符合正常收养程序的养子女,可以随收养人登记户口。
申请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 2.《收养登记证》; 3.收养人的婚姻状况证明。
审批程序:派出所户籍内勤即办。
办理时限:即办 办理渠道: 1.公安户籍窗口 2.“浙里办”AP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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