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1008/2024-00076
组配分类 注销登记 发布机构 区公安分局
生成日期 2024-01-0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死亡注销户口


审批依据:

《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浙公通〔20205号】

 

      申报条件:死亡或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的,应当在一个月内,由其户主、亲属、抚养人、赡养人、利害关系人或者集体户户口协管员、村(居)民委员会等申报义务人,向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

 

申请材料:死亡人员户口注销凭死亡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以下死亡证明材料之一办理:

1.《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2.人民法院宣告死亡裁决书;

3.国(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原件及翻译机构出具的翻译件,或我国驻外使领馆领事认证;

4.其他能够证明死亡的材料。

非正常死亡的,凭公安、司法机关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或死亡认定书,申报注销户口登记。

 

  审批程序:

派出所户籍内勤即办

 

办理时限:即办

 

       办理渠道:

1.公安户籍窗口

2.“浙里办”APP

办事窗口地址及电话.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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