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08/2024-00078 | ||
组配分类 | 迁移登记 | 发布机构 | 区公安分局 |
生成日期 | 2024-01-0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审批依据: 1. 《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浙公通〔2020)5号】 2. 《温州市户口迁入规定》【温公通〔2022)41号】
申报条件: 1.《温州市人才分类目录》中所列人才; 2.大专(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以上学历、初级以上职称、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技能等级)的人员,以及35周岁以下具备中等职业学校(含技校)学历或中级工职业资格(技能等级)的人员; 3.在我市就业的其他人才;
申请材料: 1.《温州市人才分类目录》中所列人才,可在我市城镇地区先落户后择业,凭下列材料,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 (1)迁移人(含随迁人员,下同)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迁入地证明(单独立户的,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投亲靠友的,提交房屋权属证明、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和户主同意落户证明;落单位集体户的,提交集体户口簿和单位同意落户证明。投亲靠友或落集体户的,还需核查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落户地市区<县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下同); (3)随迁人员关系证明; (4)人才办出具的分类人才认定证明或人才码(人才码可由申请人通过“浙里办-浙里人才之家”申领获得)。 2.大专(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以上学历、初级以上职称、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技能等级)的人员,以及35周岁以下具备中等职业学校(含技校)学历或中级工职业资格(技能等级)的人员,可在我市城镇先落户后择业,凭下列材料,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 (1)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迁入地证明; (3)随迁人员关系证明; (4)学历证明或职称证书及相应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对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存疑的,可登录省人社厅证书查询平台核查;对职称证书存疑的,可通过省职称申报和评审管理服务平台核查,也可联系市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3.在我市就业的其他人才,可凭以下材料,向市区城镇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 (1)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迁入地证明; (3)随迁人员关系证明; (4)录用(聘用)证明、任命文件或者劳动合同; (5)资格或者学历认定的证明材料: 属创新团队和创业项目成员的,凭人才办出具的认定证明; 属文化文艺团队成员落户的,凭宣传部门出具的认定证明; 属科技进步奖完成人的,凭科技部门出具的认定证明; 属竞技体育优秀后备人才的,凭市体育局出具的认定证明或审批意见,迁移人为未成年人的需父亲、母亲或者其他监护人出具的同意户口迁移报告; 属其他紧缺型岗位技能人员的,凭相关职能部门出具并由同级政府批准的认定证明; 其中,户口迁入市区的,认定证明由市级相关部门出具;迁入县市的,认定证明由县级相关部门出具。
审批程序: 派出所户籍内勤→所领导→县级公安机关
办理时限: 法定25个工作日,承诺14个工作日。退查的审批件自材料补齐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补充材料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补正、补齐材料。
办理渠道: 1.“浙里办”APP 2.公安户籍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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