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1008/2024-00088
组配分类 迁移登记 发布机构 区公安分局
生成日期 2024-01-0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华侨回国定居落户


审批依据:

1. 《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浙公通〔20205号】

2.《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关于进一步简化华侨在本省落户工作的通知》【浙公通字〔201943号】

 

申报条件:

获准回国定居的华侨。

 

申报材料:

1.护照;

2.华侨回国定居证;

3.落户登记地居民户口簿(单独立户的,提交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的房屋权属证明)。

 

审批程序:

派出所户籍内勤所领导县级公安机关

 

办理时限:

法定25个工作日,承诺14个工作日。退查的审批件自材料补齐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补充材料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补正、补齐材料。


办理渠道:

1.公安户籍窗口

2.“浙里办”APP


办事窗口地址及电话.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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