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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1008003001008/2024-00086 | ||
组配分类 | 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 | 发布机构 | 区公安分局 |
生成日期 | 2024-01-0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审批依据: 1.《中国公民民族成分管理登记办法》 2.《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浙公通〔2020〕5号】
申报条件: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分一次: 1.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分与直接扶养的一方不同的; 2.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分与继父(母)的民族成分不同的; 3.其民族成分与养父(母)的民族成分不同的。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其母的民族成分申请变更一次。
申报材料: 1.本人或其他监护人的书面申请;(未满18周岁的,由父母双方或者监护人提出申请;年满18周岁未满20周岁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年满八周岁变更民族成分的,应征得本人同意); 2. 变更人及其父母的居民户口簿; 3.设区市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同意变更民族成分证明; 户口不在同一户的监护人申报的,还应当提交监护人与变更人的关系证明。
审批程序: 派出所户籍内勤→所领导→县级公安机关→局领导→温州市局备案
办理时限: 法定25个工作日,承诺14个工作日。退查的审批件自材料补齐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补充材料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补正、补齐材料。 办理渠道: 公安户籍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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