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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1008003001008/2024-00082 | ||
组配分类 | 居民户口簿的申领、换领、补领 | 发布机构 | 区公安分局 |
生成日期 | 2024-01-0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审批依据: 《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浙公通〔2020〕5号】
申报条件: 居民户口簿污损、残缺不能辨认的,可以凭原证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换领。公民遗失居民户口簿的,应当由户主及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证件遗失和补发。申报立户登记后,公安派出所应当签发居民户口簿。变更户主或者户主户口迁出的,应当收回原居民户口簿,签发新的居民户口簿。
申报材料: 1.居民户口簿污损、残缺不能辨认的:原户口簿。 2.居民户口簿遗失的:户主居民身份证。
审批程序: 派出所户籍内勤。
办理时限:即办。
办理渠道: 1.公安户籍窗口 2.“浙里办”AP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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