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1008/2024-00082
组配分类 居民户口簿的申领、换领、补领 发布机构 区公安分局
生成日期 2024-01-0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居民户口簿申领、换领、补发


审批依据:

《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浙公通〔2020〕5号】

 

申报条件:

居民户口簿污损、残缺不能辨认的,可以凭原证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换领。公民遗失居民户口簿的,应当由户主及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证件遗失和补发。申报立户登记后,公安派出所应当签发居民户口簿。变更户主或者户主户口迁出的,应当收回原居民户口簿,签发新的居民户口簿。

 

申报材料:

1.居民户口簿污损、残缺不能辨认的:原户口簿。

2.居民户口簿遗失的:户主居民身份证。

 

审批程序:

派出所户籍内勤。

 

办理时限:即办。

 

办理渠道:

1.公安户籍窗口

      2.“浙里办”APP


办事窗口地址及电话.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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