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48/2024-00133 | ||
组配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发布机构 | 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 |
生成日期 | 2024-01-0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我局发布的相关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涉及我区多家餐饮经营企业。现将本期处置完毕的其中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温州市上陡门小学采购的鸡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9月19日,市局依法对当事人采购的上述鸡蛋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该批次鸡蛋“甲硝唑,μg/kg”项目的实测值为:36.6,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实测结果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及说明 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鸡蛋用作餐品原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之规定,构成违法。 鉴于当事人在进购该批鸡蛋时已尽到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购进的鸡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免于处罚。 二、温州市鹿城区鲜港湾餐饮店使用的餐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10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大南街道解放南路9号温州世贸银泰B1层B-B1018-1对当事人用于餐饮经营的餐具进行抽样检验。经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检验,当事人待使用的餐碗(已消毒),其“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检出),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及说明 当事人经营餐饮服务时,使用清洗消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餐具,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予以警告。 三、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4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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