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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1008003001008/2024-52012 | ||
组配分类 |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 | 发布机构 | 区公安分局 |
生成日期 | 2024-11-2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审批依据: 1.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42号) 3.《温州市公安局关于对部分户口登记项目实行“一窗式”通办的通知》 申报条件: 一、凡年满16周岁,具有下列情形,需要前往边境管理区,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1.前往边境管理区,参加科技、文化、体育交流或者业务培训、会议,从事考察、采访、创作等活动的; 2.前往边境管理区,从事勘探、承包工程、劳务、生产技术合作或者贸易洽谈等活动的; 3.前往边境管理区,应聘、调动、分配工作或者就医、就学的; 4.前往边境管理区,探亲、访友、经商、旅游的; 5.有其他正当事由必须前往。 二、具有以下情形,凭单位证明,可以向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1.常住户口所在地与工作单位所在地在同一城市,但不在同一辖区人员; 2.中央各部委和省级人民政府的驻外办事处人员; 3.已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暂住一年以上的人员; 4.因工作调动,尚未办妥常住或者暂住户口的人员; 5.因紧急公务,确需前往边境管理区的国家工作人员。 申报材料: 1.边境通行证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 审批程序: 派出所户籍窗口 办理时限:即办。 办理渠道: 1.微信小程序“温警在线” 2.“浙里办”APP 3. 省内任一户籍窗口均可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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