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第二十期食品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与我局发布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 (2023年第LT014期、2023年第SC002期)涉及我区多家生产经营企业。现将本期处置完毕的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温州市鹿城区松台李道荣保健食品店销售的辣椒粉和八角 (一)抽检基本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松台李道荣保健食品店销售的从他人处购进的辣椒粉,购进日期为2023年10月5日,经温州市食品药品检验科学研究院检验,发现其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温州市鹿城区松台李道荣保健食品店销售的从他人处购进的八角,购进日期为2023年10月5日,经温州市食品药品检验科学研究院检验,发现其中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生产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松台李道荣保健食品店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月24日作出编号为“温鹿市监处罚〔2024〕80号”的行政处罚决定:鉴于调查中当事人配合调查,且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同时无证据证明辣椒粉和八角样品中的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和二氧化硫不符合标准是当事人所致。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可以从轻处理情节。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和《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处罚款3000元,上缴财政。 二、温州市鹿城区南郊李光荣水产经营部销售的黄鳝 (一)抽检基本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南郊李光荣水产经营部销售的从他人处购进的黄鳝,购进日期为2023年11月3日,经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发现其中恩诺沙星、甲氧苄啶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生产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松台李道荣保健食品店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及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采购食用农产品没有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2月7日作出编号为“温鹿市监处罚〔2024〕109号”的行政处罚决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货值金额较小,违法行为轻微,尚未发现当事人经营食用农产品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且发案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当事人具有从轻处罚情节。因当事人经营面积小于50平方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14.7元并处以罚款3500元。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采购食用农产品没有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予以警告。 三、温州市华日茶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铁观音 (一)抽检基本情况 温州市华日茶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铁观音,生产日期为2023年9月5日,经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发现其中水分项目不符合相关标准规定。 (二)生产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温州市华日茶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2月9日作出编号为“温鹿市监处罚〔2024〕108号”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同批次的铁观音;2.没收扣押的14听同批次的铁观音;3.处以罚款12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320元,总计1520元,上缴财政。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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