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11期)


我局发布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 (2024年第LT003期)涉及我区多家生产经营企业。现将本期处置完毕的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温州市鹿城区莲池陈淦蔬菜摊销售的胡萝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莲池陈淦蔬菜摊销售的胡萝卜,购进日期为2024年2月4日,经温州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检验,发现其中毒死蜱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生产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莲池陈淦蔬菜摊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4月1日作出编号为“温鹿市监处罚〔2024〕324号”的行政处罚决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货值较小,违法情节轻微,危害性较小,且在案发后如实承认和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处以罚款3000元,上缴财政。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予以警告。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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