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07/2024-49233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区民政局 |
生成日期 | 2024-06-2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一、出台政策的背景和依据 为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依据《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21〕4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58号)、《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温政发〔2024〕16号)等文件,出台《关于调整鹿城区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的通知》。 二、主要内容 鹿城区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补助按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中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轻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具备生活自理能力调整为1992元、996元、498元、249元。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补助按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中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轻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具备生活自理能力调整为996元、498元、249元、125元。补助标准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三、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鹿城区民政局 解读人:郑建平 业务科室: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科 联系方式:0577-88350536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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