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48/2024-49360 | ||
组配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发布机构 | 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 |
生成日期 | 2024-07-0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2024年第七期食品监督抽检情况通告与我局发布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4年第LT004期)涉及我区多家生产经营企业。现将本期处置完毕的相关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温州市鹿城区滨江良健农产品店销售的山药 (一)抽检基本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滨江良健农产品店销售的山药,购进日期为2024年3月24日,经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检验,发现其中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生产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滨江良健农产品店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销售食用农产品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八条第一款及第三款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5月21日作出编号为“温鹿市监处罚﹝2024﹞715号”的行政处罚决定:虽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但又因为当事人因生产销售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于2023年6月2日被我局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文号:温鹿市监处罚〔2023〕711号),参照《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可以从重处罚。当事人既有从轻情节,又有从重情节,根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七条综合考虑,决定作出一般处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立即改正;2.没收违法所得213.44元3.处以罚款5986.56元,罚没合计6200元,上缴财政。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2.给予警告。 二、温州市鹿城区大南善正蔬菜店销售的螺丝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大南善正蔬菜店销售的螺丝椒,购进日期为2024年2月28日,经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检验,发现其中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生产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大南善正蔬菜店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6月11日作出编号为“温鹿市监不罚〔2024〕38号”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免予处罚。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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