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鹿政复〔2023〕321号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申请人:徐*忠。
被申请人: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勤奋路59号。
法定代表人:倪建海,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温鹿公(仰)行终止决字〔2023〕00023号),于2023年9月2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经调解,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予以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