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相关食品监督抽检情况通告与我局发布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4年第LT009期)涉及我区多家生产经营企业。现将本期处置完毕的相关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温州市鹿城区蒲鞋市坤杰水果店销售的荔枝 (一)抽检基本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蒲鞋市坤杰水果店销售的荔枝,购进日期:2024年7月1日、7月2日,氰霜唑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生产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蒲鞋市坤杰水果店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9月18日作出编号为“温鹿市监处罚〔2024〕1264号”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和《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处以罚款3000元,没收违法所得72.68元,共计罚没款3072.68元,上缴财政。 二、温州市鹿城区七都岛尚岛超市销售的鸡鲜精调味料(非即食复合调味料) (一)抽检基本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七都岛尚岛超市销售的标称乐陵市鑫香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鸡鲜精调味料(非即食复合调味料),生产日期:2024年5月7日,谷氨酸钠不符合企业标准规定。 (二)生产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七都岛尚岛超市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9月25日作出编号为“温鹿市监处罚〔2024〕05925号”的行政处罚决定:鉴于当事人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2.没收违法所得40元,并处以罚款120元,合计罚没款160元,上缴财政。 三、温州溢润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奶酪味威化饼干 (一)抽检基本情况 温州溢润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为福建纳滋宝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奶酪味威化饼干,生产日期为2024年1月24日,经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检验,发现其中柠檬黄、胭脂红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生产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温州溢润超市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9月10日作出编号为“温鹿市监不罚〔2024〕839号”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免予处罚。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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