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省委、省政府批准的《温州市鹿城区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挂区文物局牌子。 第三条 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 区委关于文化、广播电视和文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文化、广播电视、旅游、体育和文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文化、广播电视和文物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 (-)统筹规划全区文化事业、文化产业相关门类、广播电视行业和文物事业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全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文物体制机制改革。 (三)组织实施全区文化和文物资源的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指导文化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指导文化、广播电视和文物重大项目建设。组织、指导全区文化、广播电视项目推介及对外招商引资,促进产业投融资体系建设。 (四)管理、指导、协调全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文物公共事业的发展。指导、协调文化、广播电视和文物全区性重大活动。 参与规划、管理区级文化、广播电视和文物设施建设。加强文化、 广播电视和文物事业人才队伍建设。统筹安排、指导文化、广播电视和文物行业(组织)建设,及直属单位的基建工程管理和经费落实。 (五)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握正确导向,管理全区文艺事业,推进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基层公共服务阵地设施建设和管理,深入实施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均等化。组织、指导文艺作品创作生产,推动基层各艺术门类、各艺术品种发展。 (六)组织实施全区文化、广播电视发展战略,落实相关行业标准。负责市场机构、行业经营主体的指导和管理,依法规范市场经营行为,指导企业质量管理与品牌培育,推进行业精神文明和信用体系建设,落实行业监管数据统计工作。负责全区文化、 广播电视、旅游、体育、文物行业的执法及行政审批工作,深化 综合执法改革,落实安全稳定工作。 (七)综合管理全区文物、博物馆事业和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等工作,指导、协调全区文物、博物馆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研究、记录、确认、管理、安全、宣传工作,推进民族民间艺术保护及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监督管理全区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承担全区文化遗产项目和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和管理工作。 (八)拟订全区广播电视相关政策、规划和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广播电视阵地管理,负责对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管理,监管监测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广告创作和播出。 (九)负责全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文物对外交流、合作、宣传、推广工作,推动全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文物领域科技创新发 展,推进数字化、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十)会同有关单位做好历史文化街区改造工作。 (十一)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二)职能转变。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工作导向,深化文化、广播电视和文物领域“最多跑一次”改革, 充分挖掘文化和文物资源,积极实施文化精品战略,持续推进基层文化阵地建设,大力实施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加快推进文化、旅游产业融合发展,努力使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实现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文化旅游体育产业更加壮大,人民精神文化生活更加丰富,文化创造力传播力影响力显著增强。 第四条 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事务工作,协助局领导处理政务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文秘、人事、财务、采购、 政务公开、后勤、会务、接待等工作,牵头开展信息、档案、保 密、人大政协建议提案、信访、统计等工作。负责拟订文化、广播电视和文物重要文件草案、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牵头重大课题调查和研究。综合协调本系统业务,督促重大事项落实,组织 协调全局重大活动。承担信息化建设和电子政务工作,负责系统重大新闻宣传工作。牵头文化、广播电视和文物系统体制机制改 革工作。负责广播电视公共服务,农村有线广播电视“村村通” 工程的规划,协同做好网络建设。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 (二)市场管理与法规科(挂行政审批科牌子)。监督管理全区文化市场、广播电视行业、旅游工作。拟订全区文化、广播电视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牵头实施行业标准监督、综合治理及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推进精神文明建设和信用体系建设,推动服务品质提升。负责法治、依法行政工作,审核规范性文件,承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组织法制宣传、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全区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和文物行政审批工作; 负责市场统计、信息报送、档案管理、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培训工 作。 (三)文艺与公共服务科。拟订全区文艺事业、文化和公共服务发展专项规划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区公共文化服务的指导、协调、推动工作,组织推进标准化、均等化建设。管理、指导、实施全区公共文化重点惠民项目及基层设施建设。指导全区文艺作品的创作生产,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组织、指导、协调全区艺术展演、展览以及重大文艺活动。指导全区图书馆、文化馆(站)事业和社会文化工作。 (四)产业资源管理科。拟订全区文化、广播电视产业政策及发展专项规划,组织实施全区文化资源的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指导、协调文化、广播电视重大产业项目立项、设计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全区文化、广播电视产业项目推介及对外招商引资,促进产业投融资体系建设。指导文化和旅游产品开发体系建设及旅游商品创新。组织开展全区文化、广播电视产业统计及经济运行监测、分析工作。 (五)文化遗产管理科。拟订全区文物、博物馆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政策和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综合管理全区文物、博物馆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研究、记录、确认、管理、保护工 作。监督管理全区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编制文物 维修经费预算,组织验收维修竣工工程,审核、报批文博单位重大展览项目及藏品交换、调拨工作。指导协调区博物馆、非遗馆建设,推进民族民间艺术保护及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承担各级文化遗产项目和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和管理工作。推动文物和文化旅游的深度融合,推进文物对外交流、合作、宣传工作。 (六)体育事业管理科。监督管理体育经营活动和体育行业安全生产,指导规模体育活动和体育系统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做好体育行政审批工作,负责全区体育市场监管。负责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行政编制6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中层干部职数6名。 第七条 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为正股级全额拨款的承担行政职能类事业单位,参公事业编制25名(其中9名编制专用于机关工作),设大队长1名,副大队长3名。 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其他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温州市鹿城区委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温州市鹿城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4月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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