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08/2025-51790 | ||
组配分类 | 出生登记 | 发布机构 | 区公安分局 |
生成日期 | 2025-01-1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审批依据: 1.《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浙公通〔2020)5号】 2.《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公治〔2012〕6号】 3.关于印发《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公治〔2019〕4号】 4.《关于进一步规范户口办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温公通〔2011〕402号】 申报条件: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父亲、母亲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向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申请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 2.随父或随母申报一方的居民户口簿; 3.父母的结婚证或非婚生育声明。(离婚证和协议书;离婚判决书和生效文书或法院调解书;亲子鉴定证明,非婚生申请随父落户以及婚生申请随《出生医学证明》未登载信息一方落户的,需提供) 审批程序: 1.出生5年内申报出生登记:派出所户籍内勤即办; 2.出生5年后申报出生登记:派出所户籍内勤→所领导→县级公安机关。 办理时限: 1.出生5年内申报出生登记: 即办; 2.出生5年后申报出生登记: 法定25个工作日,承诺14个工作日。退查的审批件自材料补齐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补充材料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补正、补齐材料。 办理渠道: 1.微信小程序“温警在线” 2.“浙里办”APP 3.省内任一户籍窗口均可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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