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
索引号 | 001008003001008/2025-51787 | ||
组配分类 | 居民户口簿的申领、换领、补领 | 发布机构 | 区公安分局 |
生成日期 | 2025-01-1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审批依据: 《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浙公通〔2020〕5号】 申报条件: 居民户口簿污损、残缺不能辨认的,可以凭原证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换领。公民遗失居民户口簿的,应当由户主及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证件遗失和补发。申报立户登记后,公安派出所应当签发居民户口簿。变更户主或者户主户口迁出的,应当收回原居民户口簿,签发新的居民户口簿。 申报材料: 1.居民户口簿污损、残缺不能辨认的:原户口簿。 2.居民户口簿遗失的:户主居民身份证。 审批程序: 派出所户籍内勤。 办理时限:即办。 办理渠道: 1.微信小程序“温警在线” 2.“浙里办”APP 3.省内任一户籍窗口均可办理 |
|